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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零售药店申请协议管理工作的通告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开展2017年上半年零售药店申请协议管理工作的通告

根据《昆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取消昆明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昆人社通〔201629号)、《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取消后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医保通〔201611号)的相关规定及工作计划,我中心将组织开展2017年上半年零售药店申请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以下简称“协议管理”)工作。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协议管理申请对象

在昆明市行政区域内获得《工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可向属地医保中心提出协议管理申请。

二、协议管理申请材料

零售药店向属地医保中心提出协议管理申请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二)连锁零售药店须提交总公司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已三证合一的可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三)零售药店地理位置缩略图;

(四)铺面租赁合同和房产证复印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职工名册、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及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凭证(复印件);

(六)药师资格证、执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经营的药品、保健食品、消毒用品、医疗器械及中药品种及价格电子清单。

三、协议管理申请时间安排

零售药店于2017年4月12日前将申请材料提交至属地医保中心。

四、其他事项

请零售药店按要求认真准备,及时准确报送材料。附件可在昆明医保之窗网站文件下载中心下载或到所在地医保中心拷取。

联系电话:63965744


附件:《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关于昆明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行政审批取消后协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昆医保通〔2016〕11号)

 

                 昆明市医疗保险中心

                2017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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