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为了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文件要求,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印发天津市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6〕103号),要求做好本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
天津市全民参保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0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全民参保登记计划试点范围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67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民参保计划的通知》(津政办发〔2016〕60号)要求,为做好本市全民参保登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民参保登记是依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社会保险全覆盖和精准扩面为目标,通过信息比对、数据采集、入户调查、动态管理等措施,同步排查、同步登记,促进未参保人员参保缴费。
第三条 成立市人力社保局全民参保计划指挥部,负责全市全民参保计划组织实施;各区人力社保局成立相应的全民参保计划组织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全民参保计划实施工作,组织开展扩面排查、入户调查、参保登记。
第四条 全民参保登记对象包括本市户籍人员、在本市参保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以及持《天津市居住证》的其他常住人员。
第二章 健全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
第五条 以社会保险参保信息为基础,采集公安、民政、税务、教育、监狱管理、公积金等部门信息,健全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对未参保人员信息进行登记,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 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应具有数据交换、信息比对、信息查询、统计分析等功能。入户调查人员,通过手机APP,采集未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实时上传至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
第七条 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人员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户籍信息等)、参保信息(参保险种、外省市参保情况、未参保原因等)和其他附加信息(如就业状态等)。
第三章 信息采集
第八条 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以本市常住人员和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人员为基础,按照公民身份号码(证件号码)进行比对,添加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形成基本人员信息。
第九条 采集公安部门本市常住人口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证件号码)、户籍地、常住地、联系方式等信息;民政部门低保、特困、优抚等困难人员基本信息和殡葬信息;税务部门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等信息;教育部门在校在园学生(幼儿)基本信息;监狱管理部门服刑人员相关信息;公积金管理部门缴存公积金职工基本信息。
第十条 采集市人力社保部门劳动就业、合同备案、职业培训、小额贷款、外国人来津就业情况等信息。
第四章 信息比对
第十一条 市社保中心以本市参保人员信息为基础,通过比对相关职能部门信息,确定本市户籍和持《天津市居住证》的未参保人员。
第十二条 比对本市纳税申报人员信息,确定纳税未参保人员,对接公安户籍信息,掌握未参保人员所在区街、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 比对办理就业登记、获取职业技能证书、取得小额贷款、开展专业技能培训以及市级职介机构(人才中心)、各区职介机构(人才服务中心)、街道(乡镇)劳服中心存档人员信息,确定未参保人员,对接公安户籍信息,掌握未参保人员所在区街、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
第十四条 对接人社部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确定在外省市参保缴费人员情况;对接监狱管理部门服刑人员信息,确定无需入户调查人员信息。
第十五条 经过信息筛查比对后,对仍未办理参保缴费的,确定为入户调查对象,按照户籍地(常住地),下发各区人力社保局,组织开展入户调查。
第五章 入户调查
第十六条 各区人力社保局全民参保计划组织机构组建调查队伍,制定调查方案,依据下发的入户调查对象,开展入户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 每个街道(镇)至少配备2名专职工作人员,每个社区(行政村)至少配备1名专职工作人员负责组织入户调查工作。
第十八条 入户调查人员需经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入户调查时,每组一般不少于2人,并统一佩戴“天津市全民参保计划入户调查证”。
第十九条 入户调查采集核对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证件号码)、民族、联系电话、工作单位、户口性质、户籍地、常住地、参保险种、未参保原因等。
第二十条 入户调查人员通过移动终端(手机APP)采集录入调查信息,实时上传至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调查信息需经街道劳服中心、区社保分中心审核确认。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信息不完整、有误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单位或个人申报更新至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集中入户调查工作从2017年1月开始到2017年12月底结束。2018年1月起,进入全民参保登记动态管理阶段。
第六章 参保扩面
第二十三条 入户调查人员在上门走访时,应将信息采集核实工作与社会保险参保扩面工作紧密结合,做到边入户调查、边宣传动员、边促进参保。
第二十四条 入户调查人员应主动宣传参保缴费政策,了解未参保人员缴费诉求,积极引导有缴费能力的未参保人员,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第二十五条 对未参保已就业人员,应准确记录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对其他未参保人员,根据本人具体情况,了解记录未参保原因。
第二十六条 入户调查人员可通过移动终端(手机APP),现场查询中断缴费人员参保缴费情况,测算补缴费金额。
第二十七条 拓展参保缴费渠道,逐步将参保缴费经办服务延伸至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推进网上缴费、自助终端缴费等方式,为参保人员提供更加方便、快捷的经办服务。
第七章 动态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与公安、民政、教育、地税、公积金、监狱管理等部门建立信息定期交互比对机制,实现全民参保资源信息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新增未参保人员,实时下发各区人力社保局,建立网格化管理模式,每个街(乡镇)配备至少2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核实信息、宣传政策、促进参保,实现资源排查与扩面工作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条 对应保未保人员,建立工作台账,形成动态跟踪机制,发挥居委会、物业管理等部门作用,及时了解未参保人员就业状况、缴费诉求等情况,用好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针对性地做好参保服务工作。
第八章 数据安全与质量
第三十一条 负责全民参保登记管理的相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入户采集和交换的数据严格保密,不得泄漏给无关人员或用于商业用途等盈利活动。
第三十二条 入户调查人员在开展工作应与上级部门签订保密协议,确保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入户调查人员应如实记录调查内容,确保调查内容真实、准确,不得擅自编造、伪造入户调查对象及相关内容。
第九章 评估考核及应用
第三十四条 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是全民参保计划的重要内容,要定期进行考核评估。
第三十五条 全市定期对各区人力社保局全民参保登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并开展督导检查。各区人力社保局要加强对街道(镇、乡)、社区(行政村)全民参保登记工作的督导检查,及时通报情况,总结推广经验。
第三十六条 加强对全民参保登记数据统计分析管理,市区各级人力社保社保、社保经办部门应按月对全民参保登记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及时掌握全民参保登记及缴费情况。
第三十七条 加强全民参保登记信息数据应用,通过全民参保信息数据库,全面掌握本市各类用人单位及个人参保情况,为参保政策、就业政策、社会福利等政策制定提供依据。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