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点
01
为什么已经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还要挨罚呢?
医疗机构应当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按照核准的执业登记范围开展诊疗活动,需要取得单项许可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放射诊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也要依法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开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6号)《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看点
02
违反上述规定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
看点
03
对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都有哪些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5号)《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五条 放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
(三)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合格;
(四)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五)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
*《卫生部关于修订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的通知》规定:
口腔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包括口腔影像专业。
看点
04
放射诊疗许可申请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
(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
(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
(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看点
05
开展放射诊疗活动,除办理许可申请外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
(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来源丨卫生监督员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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