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妥善解决参保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唐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唐政发﹝2016﹞24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城乡居民意外伤害保险实施办法。
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城乡居民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中标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居民作为被保险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为投保人,集体向作为保险人的商业保险公司投保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住院支出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公司按照协议规定负责赔付的商业医疗保险。
参保范围为全市已按时足额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全体参保居民。
保险费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按规定金额提取,参保居民不再单独缴纳,年提取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定期公布。每年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核实、市财政局同意后,由市财政局按年划拨至承办商业保险公司。
参保居民发生意外伤害时应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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