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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药店,最新评审要求出来了!


来源:药店经理人    作者:夕语


近日,广东省中山市人社局印发了《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 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 和《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综合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 (2017年版)》的通知(以下均简称《标准表》)于2017年5月28日起实施。


同时废止了2016版《标准表》,要求2017年受理但未评定的定点零售药店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按2017版《标准表》评分标准执行。


相比2016版《标准表》,2017版《标准表》要求评分项目更细化,更强调零售药店的营业面积等指标,同时对执业药师的稳定性也有定性要求。



医保药店评定标准以及相关手续


评审受理时间:定点零售药店于每年的2月、8月前五个工作日


达标要求:评分达到85分(含)以上的医疗机构才可成为“定点”,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会组织评审并向有关部门核查情况。  


针对定点医保药店的《标准表》,有9个评分项目,分别为食药监部门批准开始经营药品时间、营业面积、药店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步行距离、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营业时间专职上班服务的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数量、药店经营医保药品品种数量等。

    

对于零售药店,强调营业面积、执业药师驻店等指标

    

一是将“零售药店员工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分值提高,对于未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的药店直接扣减全部分,取消进入定点资格


二是按照“供需平衡、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将零售药店的营业面积、“药店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步行距离”和执业药师数量三个指标的分值提高


三是将“食药监部门批准开始经营药品时间”“建立与医保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医疗保险设备、配备医保专职人员情况”、“其他非执业药师人员上岗资格”的分值降低

    

对于执业药师,更有保障


新规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更加严格。例如,“全体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卫计、食品药品监督行政部门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价格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对于未达到法律法规要求的医疗机构,直接扣减相应分数,取消进入定点资格。


同时,在新的《标准表》里,要求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营业时间专职上班服务的执业药师或药师且在该药店参保满6个月的,得16分。这样不仅提高了驻店执业药师的稳定性,也为执业药师提供了保障。

     

据了解,新规实施后不仅能改善医疗机构和药店的硬件条件,使技术团队增强,还能促进促进医疗机构和药店规范化发展,提升服务质量。无疑也改善了市场环境。


我们希望在‘供需平衡、鼓励竞争、择优选择’的原则下,鼓励和引导更多的医药机构和零售药店公平参与竞争,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让市民获得更加便利和优质的服务。”一位医保负责人说。

   


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评定项目及量化评分标准表(2017年版)


序号

评定项目及评分标准

满分分值

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

1

药店《(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的经营方式

(1)零售连锁的,得5分;

5

药店的《(食品)药品经营许可证》(副本)的复印件

(2)零售的,得3分。

2

食药监部门批准开始经营药品时间

(1)1年以上,得8分;

8

以食药监部门批准开始经营药品时间为准,需提供佐证材料

(2)1年以下,得4分。

3

营业面积

(1)100平米及以上,得15分;

15

同一平面上的连结实际营业使用面积,房地产权证或证明书其权属的其它有效证明文件

(2)80平米-100平米(不含100平米),得7分;

(3)80平米以下,得4分。

4

药店与最近定点零售药店步行距离

(1)300米及以上,得15分;

15

以实际测量为准

(2)200米-300米(不含300米),得7分;

(3)200米以下,得4分。

5

建立与医保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配备满足医疗保险管理设备、配备医保专职人员情况

建立与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满足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需要的信息管理设备,具备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计算机联网结算的条件;配备医保专职人员。

5

药店内部相关规章制度;经营设备和计算机设备清单及计算机系统开发商情况;医保专职员名单(在员工花名册里显示)

6

注册在本药店并在本药店营业时间专职上班服务的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数量

(1)1名以上执业药师且在该药店参保满6个月的,得16分;

16

药学技术人员身份证、资格证书、药学技术人员备案证明文件复印件(验原件),执业药师需提供注册证书复印件、参保证明资料

(2)执业药师参保不满6个月或无执业药师,1名以上药师,得7分。

(3)无药师在岗,得0分。

7

其他非执业药师人员上岗资格

(1)药店人员(营业员除外)全部获取上岗资格的,得5分;

5

药店员工花名册、其他非执业药师人员上岗证或岗前培训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2)药店1名以上人员(营业员除外)未获取上岗资格的,得0分。

8

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1)药店全部员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得16分;

16

员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资料

(2)药店员工有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得0分。

9

药店经营医保药品品种数量

(1)西药800种以上,中成药400种以上,中药饮片500种以上,得15分;

15

药店现经营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清单和统计表(电子版)

(2)西药600至799种,中成药300至399种,中药饮片300至499种,得5分;

(3)西药600种以下,中成药300种以下,中药饮片300种以下,得1分。


备注:


一、本表1-8项评定项目的评分标准,按各分项实际情况评分计分;本表涉及的“以下”不包括本数,“以上”包括本数。


二、本表第9项评定项目,按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数量分别计分,取最高得分。采取现场或视频等形式,以抽查的方式核实药店递交的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清单中的药品品种总数。


三、药店近3年内在劳动保障监察、食品药品监督、价格等部门有违法违规记录或存在超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情况,其评定总分直接评为零分。


四、药店向市社会保险机构提交的纸质材料需加盖药店公章,并提交电子版。


五、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药店提供的“现经营的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清单和统计表(电子版)”随机抽查5%,每发现缺一种扣1分,最高扣1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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