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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管重罚!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将被取消评三类店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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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地药监部门对药店GSP的大规模“飞检”陆续展开,院外销售在近期也显得不容乐观。


日前,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要加大药品零售企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要求药品零售企业继续严格执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实施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409号)有关规定,做好药品零售企业不得销售以及必须凭处方销售药品的管理工作。


对未凭处方销售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的,一经发现,要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并要将查处情况予以公示。


《通知》指出,各区局、各直属分局日常监管中要遵循“强化监管、注重实效、不断完善”的监管原则,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及我局有关处方药、非处方药销售管理规定,要求药品零售企业对必须凭处方销售之外的处方药,有处方或病历医嘱的,凭处方或病历销售;未提供处方或病历的,要求企业有药学服务人员在岗为公众提供药学服务。要开展广泛、持久的宣传工作,切实推进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工作。


此外,各区局、各直属分局还应根据相关要求,将零售药店执业药师在岗和处方药销售管理工作列入药品流通监管重点,与GSP认证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相关专项检查和分级分类管理等工作相结合,对于多次违反药品分类管理规定销售药品的,其不得评为三类店。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其实,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早已不是新鲜事。此前有媒体报道,就有一波职业打假人“扫荡”了广州近达2000家药店,举报了其中绝大多数药店存在“不凭处方违规销售处方药”的情况,此事引起了相关监管部门的重视并责令药店整改。当时药店都很紧张,并进行了大规模的内部整顿。


为何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成“顽疾”?对此,业内人士认为,一方面因为利润驱动,另一方面,监管威慑作用不足,药店存在侥幸心理。


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药品零售企业须凭处方销售处方药,如违反规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于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业内人士指出,“一千元”的顶格处罚威慑力不足,想要根治药店违规销售处方药的“顽疾”,加强监管是必不可少的,只有违规成本高了,药店的自律性才会提高。


近年来,海南、安徽等地陆续出台了处罚令,其中,海南规定,对第一次发现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的药店,一律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并顶格处罚1000元;若第二次发现,将一律责令停业整顿3至7天,并顶格处罚20000元;若第三次发现,一律按情节严重论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早在2016年9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就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零售企业处方药销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知强化了“分级分类”管理思路,将处方药分为了“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和“可登记购买的处方药”。其中,必须凭处方销售的处方药包括了注射剂、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抗病毒药等九大类品种,通知以附件的形式详细罗列了需凭处方购买的药品名单。


在39医药君看来,针对药品零售企业违法违规销售处方药是一项长期工作,既需要零售企业增强法律意识,同时亦需要提醒市民注意用药安全,在购买处方药时,应在医师、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以避免用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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