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税来税往
营改增后增值税发票的问题困扰着每个公司,今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7年第16号公告。在看之前,小编先给大家总结三条信息:
一是以后员工外出吃饭,想以公司名义开票的话,不能只提供公司名称,还要提供公司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是再次强调了开票必须如实开具。
三是从2017年7月1日起开始实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现将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5月19日
1.只有企业纳税人才需要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公告明确是企业的,国家机关、部队、事业单位都不在公告范围!
2.什么用品类发票可能退出历史舞台!
其实无论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还是增值税暂行条例,购销物品都需要内容完全一致。
3.服务类产品如何开票确实值得商榷!
税务严打发票违规,要求如实开具品名、数量和金额对于货物比较通用,但是对于服务类的确实很麻烦,目前意义不大,也不好操作!具体等待税务系统出个详细可以实操的文件!
4.执行时间是7月1日!
这个时间怎么理解呢?是7月1日起企业收到的发票,如果没有纳税人识别号的话,是不允许所得税前扣除的!
现在的发票目前仍然可以维持现状,再等一个月的时候,及时提醒你们企业所有人注意这个重大事项!
5.个人购买的发票不用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是个人隐私,不能要,也不提供!这个情况也适用在打车票等发票上,本身运输服务都是提供给个人的,这些都是不需要提供税号的,老样子开票就可以!
6.财务人员最近要辛苦一下了!
其实看到这个新规定之后,很多会计都是吐槽!这项发票新规,从对外角度,开具发票的时候不能简单的开个办公用品就完事了,还得要明细!一个字费劲,碰到对方较劲,产品名称输错了字,让你重开!
对内,业务人员、采购人员、老板等可能频繁问会计,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是多少?尤其是那个社会信用代码,还有英文在里面,非常难记!
建议,人数不多的公司直接每个人的邮箱发一下这个号码,qq、微信都发一下,要不电话会被打爆!大公司直接把这个问题进行培训,把这个问题落实到部门负责人,这样省去很多麻烦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