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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一、个人参保缴费标准2017年个人缴费标准为150元。特困供养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城镇重度残疾学生和儿童、城镇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城镇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二、医疗待遇

1、门诊医疗待遇:

城乡居民门诊医疗待遇可以分别通过家庭账户门诊统筹和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等形式予以保障。

(一)家庭账户门诊统筹。2017年按个人缴费标准60%的比例(即90元/人)建立。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城乡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费用及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账户余额不得提取现金,可结转、可继承。

   (二)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特殊慢性病分为二类,一类病种为:8种,分别为(1)恶性肿瘤(2)系统性红斑狼疮(3)再生障碍性贫血(4)帕金森氏综合症(5)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6)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7)地中海贫血(含输血)(8)血友病。二类病种为22种,分别为(9)精神病(10)高血压病(11)糖尿病(12)结核病(13)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梗、搭桥术、支架植入术后)(14)慢性心功能衰竭(心脏合并心功能不全Ⅱ级以上)(15)慢性房颤(16)心肌病(原发性)(17)慢性肝炎(18)慢性支气管炎(19)慢性阻塞性肺疾病(20)慢性支气管哮喘(21)肝硬化(22)慢性肾病(23)脑卒中后遗症(24)癫痫(25)重症肌无力(26)血吸虫病(27)儿童生长激素缺乏症(28)痛风(29)股骨头坏死(30)艾滋病。一类、二类门诊特殊慢性病不设起付线标准,报销比例为60%。其中,年度最高基金支付限额一类与住院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合并计算,统一为10万元;二类为5000元。

2、住院医疗待遇:

   (一)起付标准: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600元;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及其他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设起付线。

   (二)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90%,二级医疗机构80%,三级医疗机构60%;赣州市统筹地区外转院50%。

   (三)最高累计支付限额:统筹基金政策范围内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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