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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健康扶贫政策

医疗保险健康扶贫政策

 

(一)财政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资助贫困人口免费参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参保缴费所需资金,由县级政府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其他贫困人口按原渠道资助参保。

(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慢性病保障水平。取消贫困人口在城乡一、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报销起付线。将贫困人口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60%,Ⅰ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封顶线由3000元提高到100000元,Ⅱ类门诊特殊慢性病年度封顶线由3000元提高到5000元。

(三)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对贫困人口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起付线下降50%,同时大病保险报销比例在城乡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提高到90%、85%和80%,转外诊70%(10万元以上部分提高到75%);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部分医药费用超过6000元的部分进行二次补偿,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

(四)继续实施十类重大疾病免费救治。继续实施“光明·微笑”(白内障、唇腭裂)工程、儿童“两病”(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心病)、尿毒症免费血透、重性精神病免费救治、妇女“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手术、儿童先天性耳聋人工耳蜗植入及康复免费救治、艾滋病机会性感染患者免费救治等重大疾病免费救治项目。

(五)继续提高15种重大疾病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对贫困人口患耐多药肺结核、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及地中海贫血等15种重大疾病,实行按病种定额救治,在二级和三级定点医院治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分别按80%和70%补偿。

(六)建立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制度。为贫困人口购买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2:8比例负担,由市、县级财政通过统筹财政涉农扶贫资金予以安排。

(七)实行县域内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贫困患者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定点医疗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建立“一站式”信息化结算平台,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商业补充保险、医疗救助和社会慈善救助“一站式”信息交换和即时结算,贫困患者只需负担自付医疗费用。   

 

 寻乌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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