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4月10日,医药达沃思公众号发表了一篇署名“达达君”的分析文章《发改委查处了行政干预下的药品配送垄断,会不会查处更明显违反法理的“药房托管”?》,不幸的是,达达君的预测如今即将变成现实。
7月21日,广东省发改委发布信息,《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开始公开征求意见。同日,国家发改委价监局第一次组织高校学者、公立医疗机构和医药企业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和研讨,参加会议的单位有:暨南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广东财经大学;广东省人民医院、中山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广东省中医院等7家省内大型三甲医院;国药控股、华润广东、广药等7家药商巨头。
值得医药行业高度关注的是,《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明确公立医院在招投标或遴选“药房托管”企业中,有11种行为可能造成垄断;明确医药企业3类18种行为可能有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达成横向垄断协议、违法代行行政职能的嫌疑;明确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不能违法指定提供服务,排除和限制行业企业公平竞争、不能剥夺市场竞争主体的法定定价权利等10种行为行政权力滥用形式。
这是对“药房托管”的一种规范,更是主管部门今后对“药房托管”行为进行监管的执法依据。可以肯定的是,今后“药房托管”必须符合《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的要求;同时,如果此前的“药房托管”违犯了《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广东省发改委必将遵照“执法指南”来“执法”!
这一招对行业的影响是巨大的。到目前为止,广东省开展了“药品房托”业务的医院和药企不在少数;如果推广到全国,其影响面之大,影响领域之深,众亲可想而知。目前,很多医院为了规避“药占比”控制,或者应对“医药分开”硬指标,将药房托管给有一定实力的合作药企或药商。有了《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后,双方在是否托管、如何托管方面就会有更多的考量。“药房托管”的数量将会出现一定程度的下降。
顾名思义,“药房托管”应是医疗机构把本应自己履行的药房管理工作以合同的方式委托给他人代为履行。按照托管法律关系的常规理解,受托企业应该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药房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向其支付与其投入劳动相当的管理服务费。然而,目前流行的“药房托管”,却与一般法律意义上的“托管”关系存在着显著的不同。
据达达君了解,目前“药房托管”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托管企业为医院独家配送药物,每年向医院交纳托管费或药品盈利分成,医院支付给托管企业药品流通费用,企业也能从进入医院药品中获得差价;另一种模式是托管企业只赚取独家为医院配送药品的流通费用,承担药房人员和药品管理的成本。可见,这两种模式均不属于以委托管理为内容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两种模式的核心都是医疗机构将药品采购作为一项独立的权利,以固定收费、利益分成或成本负担等收益形式出租给受托商业企业经营。从受托企业合同利益的属性看,目前所谓的“药房托管”,其实是公立医疗机构为规避某种政策规定或经营风险,并谋求经济利益,将药品采购权寻租给受托企业承包经营的行为,存在一定的“踩红线”,甚至违规行为。
在这种“药房托管”过程中,医院方、企业方,甚至政府相关主管部门都可能存在不同程度的垄断、合谋垄断、容允垄断的行为。因此,为了避免在日后被查,广东省已实施“药房托管”的各有关方,还是尽快开展自查自纠的为好。要知道,在这方面不存在“一事两制,前后划断,老事老办法,新事新办法”。只要踩了垄断的“红线”,不管是原来已经实施的“药房托管”,还是今后将实施的“药房托管”,都将受到《药房托管行为反垄断执法指南》的处罚。推而广之,达达君认为,广东的做法下一步将很快会被其他省份借鉴,因为“药房托管”确实有很多方面需要规范,打击其中的垄断行为,是人心所向,也是医药行业发展的大势所趋。
(作者:达达君 本文为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和作者,否则视为侵权。 本公众号欢迎原创文章投稿,投稿邮箱:285440969@qq.com)
广告链接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