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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药政策大变,基层用药"大放开"


基药政策大变
导语

7月20日,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发布了"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通知中明确:

1、非基本药物遴选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遴选权限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2、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医保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


看来,基层用药真是大放开了啊……



通知内容

关于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

鲁卫药政字〔2017〕7号


各市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双向转诊的用药衔接,保障群众基本用药权益,现将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成果 


所有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依据自身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合理选择并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包括国家基本药物和省增补基本药物,下同)。各级公立医院也要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不断提高基本药物使用比例。采购平台标识为“限制使用”的药品不列入基本药物统计比例。 


认真落实《关于对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部分药品进行调整规范的通知》(鲁人社办发〔2015〕56号)有关规定,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药物在《医保目录》中属于乙类药品的,不再由个人先行自付一定比例费用,参照《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管理。 


二、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遴选政策 


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非基本药物遴选权限下沉,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从我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自主选择,充分提高基层用药选择灵活性。非基本药物采购金额占本机构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不得超过30%。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的遴选使用,要以保障慢性病患者用药为重点,坚持防治必需、临床首选、价格合理、中西药并重的原则,按照药事管理相关规定经集体研究后确定,并执行零差率销售政策。优先采购剂型规格适宜、包装使用方便的药品,推进药品剂型、规格、包装标准化。 


三、严格执行以省为单位药品采购政策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必须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并实行以省为单位货款统一结算。非基本药物合同签订、配送关系建立等环节参照基本药物有关规定执行,并按要求落实“两票制”相关政策。 


落实药品网上分类采购政策。属于公开招标采购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临床需要选择中标产品;属于直接挂网药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平台显示的参考价格信息,与挂网企业直接议定成交,并如实填报实际交易价格及数量。鼓励各地结合医联体建设和公立医院药品联合采购工作,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开展集中议价、联合采购。 


村卫生室配备使用的药品,原则上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网上采购、统一结算,村卫生室不得自行采购药品。 


四、加强综合监管 


调整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是加强药品供应保障制度建设、保障分级诊疗用药衔接、满足群众基本用药需求的重要举措。各级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政策平稳落地。 


要进一步完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方案,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药品集中采购、零差率销售、集中结算、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等纳入绩效考核的重要评价指标。 


要认真执行医保支付政策,强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控制医保基金不合理支出,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 


要加强医疗服务质量和药事管理,合理设定监测指标,强化安全用药,完善药品处方审核点评制度,对药物处方指标执行情况进行追踪检查和统计分析。重点监控辅助用药、超常使用药品。 


要以推广基本药物应用和推进分级诊疗为重点,利用多种形式持续深入传播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理念,引导群众转变不良用药习惯,增强社会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和信任,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7月31日。《关于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政策的通知》(鲁卫药政发〔2014〕5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山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7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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