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出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呼和浩特日报讯 如何办理医保参保登记?保险关系变更需要注意哪些事项?转外就医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8月1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面向社会发布了《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就参保缴费、保险关系变更、转外就医、结算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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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制定的《实施细则》明确,符合《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中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按下列规定办理参保登记:在校(园)学生儿童和福利院孤儿的参保统一由所在学校、幼儿园或福利院到所在地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登记;其他城乡居民具有本市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非本市户籍的在居住地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或村民委员会办理参保登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核定和医疗保险费征缴机构,核定和缴费实行“一站式”办理。
据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及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至次年3月,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每年9月到12月核定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次年1月到3月核定当年度医疗保险费。出生前新生儿以父亲或母亲的信息可随时办理参保登记。
针对保险关系变更的注意事项,《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员所属辖区发生变动时,由原参保辖区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转出手续,转入地确认后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登记缴费。参保人员需变更个人信息的,应填写《信息变更申请表》,由当期参保所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向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手续时参保人员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当年保费缴纳发票或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变更后办理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统筹区内参保人员由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待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期满后到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停保手续,然后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如参保人员因入职在待遇享受期内需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凭入职证明或入职合同办理停保,转入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自行终止,保费不予退还。
《实施细则》还明确,具有本市户籍,且在呼和浩特市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法定劳动年龄内的残疾居民和享受低保待遇的居民;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居民;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后当年因生活困难无能力一次性缴纳余期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费的居民。
针对转外就医的参保人员,《实施细则》明确,因呼和浩特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的医疗技术、设备条件所限,确需转往外地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凭呼和浩特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近期开具的诊断证明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同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备案通过后方可转往外省市三级甲等或三级专科定点医院治疗,医疗费用由所在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政策规定支付。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而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各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每月5日前将上月转外备案人员花名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此外,参保人员离开本市外出期间因患急病住院的,应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在住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备案,所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外转人员规定支付。未备案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此次制定的《实施细则》明确,参保人员在呼和浩特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采取即时结算制度。结算时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与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自付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按规定结算。凡在呼和浩特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患者,应在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不再受理费用结算。
《实施细则》还明确,参保人员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转外就医或外出期间因急性病住院发生的符合《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本人先行垫付,出院后到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呼和浩特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报销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证历》;住院费用发票(原件);出院诊断书;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复印件;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转外就医备案表或外出期间住院备案表;指定银行的银行卡(存折)复印件。
来源:呼和浩特新闻网——呼和浩特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