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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限价挂网采购部分)未报价产品进行报价的通知

相关投标企业:

为满足临床需要,考虑到企业的诉求,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联合议价组决定对未报价和议价未成功的药品进行补充议价,现组织相关生产企业对前期未报价的产品进行报价(前期已报价但议价未成功的产品不需重新报价),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报价时间

报价时间:即日起—2017年8月23日17:00

二、报价方式

1.报价方式为远程电子报价,不需解密,不接受纸质报价,每个药品只能有唯一报价。

2.投标企业需登录辽宁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网首页,点击左侧“进入2015年药品招标平台”,输入用户名和密码进入平台。点击页面左侧“产品信息”功能模块下的“产品报价(限价挂网)”菜单,在“报价”栏输入报价并保存。

3.本次报价不需要进行提交操作,在截止时间前,可对报价进行任意修改,到截止时间,系统将自动提交企业最后保存报价。

4.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操作的产品,视同弃标。

5.在报价期间,可在“报价说明”栏中对产品优势、特点及报价情况进行简要说明,字数100字以内。

三、报价要求

1.报价使用货币及单位为人民币、元,报价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即0.01)

2.报价为该产品的实际价格,“预充”、“专用溶媒”和“附加装置”等不再另行加价。

3.口服制剂按最小零售包装报价,其他包装中标价按差比价规则进行计算;注射剂以支(瓶、袋)报价,零售包装价格以每支的价格直接乘以包装系数计算;外用制剂中的凝胶剂、滴眼液、滴鼻剂、滴耳剂、软膏剂、乳膏剂、喷雾剂、吸入剂等按支报价,外用制剂中贴膏、贴膜、贴片、栓剂等按基本包装报价,零售包装价格直接乘以包装系数计算。

4.投标报价包含配送费用及其它所有税费在内的货架交货价。

5.有限价的产品报价不能高于限价,无限价的产品以合理价格报价,报价为 0 的为无效报价。

6.同生产企业、同通用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药品投标报价,应符合合理的差比价关系。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2017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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