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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资发改革【2017】134号《关于国有企业办教育医疗机构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文件指出,截止二零一八年十二月前,全国的国有企业医院基本完成撤、并、改工作。标志着企业医院“撤并改”正式启动,其实在文件未发布以前,很多的企业医院改制已经完成。伴随着企业医院的“撤并改”,一些地方的公立医院也进入了改制的大潮。
1、政府举办医院有上限
区域卫生规划,是政府对卫生事业发展进行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它以满足区域内的全体居民的基本卫生服务需求为目标,对医疗机构、人员、床位、设备、经费等进行调控,形成区域卫生的整体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国办发〔2015〕14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明确提出: 到2020年,每千常住人口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控制在6张,其中,医院床位数4.8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数1.2张。在医院床位中,公立医院床位数3.3张,按照每千常住人口不低于1.5张为社会办医院预留规划空间。在县级区域依据常住人口数,原则上设置1个县办综合医院和1个县办中医类医院(含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等,下同)。中医类资源缺乏,难以设置中医类医院的县可在县办综合医院设置中医科或民族医科室。民族地区、民族自治地方的县级区域优先设立民族医医院。50万人口以上的县可适当增加公立医院数量。
《规划纲要》明确设定了政府举办公立医院的上限,政府集中精力财务物力确保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保证公立医院的公益性。目前情况下,许多地方公立医院资源相对过剩,财政投入“撒胡椒面”,谁也吃不饱,谁也吃不好,恶性竞争,以收入驱动为导向,导致公立医院过分趋利性,偏失公立医院公益性目标,看病贵问题突出,引发社会不满。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38号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从严控制公立医院床位规模、建设标准和大型医用设备配备,对超出规模标准的公立医院,要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压缩床位。严禁公立医院举债建设和超标准装修。按照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把控公立医院数量、布局和结构,鼓励企业、慈善机构、基金会、商业保险机构等社会力量办医,扩大卫生资源总量。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政府对公立医院数量和规模实行严格限制,鼓励引导非政府确保的二级医院改制,鼓励采取迁建、整合、转型等多种途径将部分城市二级医院改造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专科医院、老年护理和康复等机构。
近日,国家卫计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在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依法切实做好公立中医医院设置有关要求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强调,中医药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举办规模适宜的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发展战略规划纲要(2016—2030年)》等文件也明确要求,已经设置的中医医院,不得无故合并、撤销或者改变其中医医疗性质;原则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院不进行改制。《通知》指出,近期个别地区出现了不同形式的撤销、合并、改制公立中医医院的现象,不同程度地改变了公立中医医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功能定位及其独立运营发展权利。
2、鼓励社会办医“抢滩布点”
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38号印发《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社会力量以出资新建、参与改制等多种形式投资医疗,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起始于2009年的新医改,中发〔2009〕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为标志,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国办发〔2010〕58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指出:坚持公立医疗机构为主导、非公立医疗机构共同发展,加快形成多元化办医格局,是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方向。
国发〔2013〕4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建立公开、透明、平等、规范的健康服务业准入制度,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领域,都要向社会资本开放,并不断扩大开放领域;简化对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儿童医院、护理院等紧缺型医疗机构的立项、开办、执业资格、医保定点等审批手续。研究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放宽对营利性医院的数量、规模、布局以及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的限制。
国办发〔2015〕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开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提出:落实支持和引导社会资本办医政策。
国办发〔2015〕45号《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指出: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数量和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
国发〔2016〕7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指出:社会办医加快发展。个体诊所设置不受规划布局限制。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推进非营利性民营医院和公立医院同等待遇。放宽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的服务领域要求,支持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参与健康服务。发展专业性医院管理集团,推动社会力量办医疗机构上水平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