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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监督发〔2017〕254号 | |||
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意见 | |||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 |||
为充分发挥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监督协管职能作用,提高基层卫生监督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方便基层群众办理卫生行政许可有关事项,按照国家和省上推进“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依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卫生计生监督协管服务规范(第三版)》、《甘肃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实施细则》等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完善工作机制,创新运行模式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是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基层卫生监督网络建设、有效解决基层卫生监督工作相对薄弱问题的重要手段。长期以来,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编制少,人员紧缺,有效监督力量明显不足问题一直存在,对农村基层的卫生监督工作覆盖率低,还存在着一定的监管空白。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以来,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均成立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机构,健全了卫生监督协管网络,制定了相应的具体工作制度,全面开展了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农村基层卫生监督力量薄弱、监管不到位的情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观。但从近几年的运行情况看,乡镇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质量不高,工作仅限于一般性的日常巡查,较少发现和报告违法违规行为,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在乡镇难以开展的一些工作没有得到有效承接,群众办事仍然要多次往返于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监督机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就近、便捷的工作优势仍然没有得到有效发挥。根据国家和省上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基本要求,结合我省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实际情况,参照外省市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经验,县(区)卫生监督工作的部分职能可以下沉到各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以提高卫生监督协管整体效能,方便服务群众。 二、下沉和扩展卫生监督协管工作有关职能 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乡镇卫生监督协管站在原有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能的基础上,具备相关工作条件的,经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还可以承担以下职能: (一)代办小型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事项,承担审批之外的各环节工作,包括受理卫生行政许可,接收并审查许可申请资料,进行卫生行政许可的现场审查,向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建议,向申请人送达许可材料等。 (二)建立被监管单位管理档案。 (三)监督并指导被监管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及卫生管理知识的培训考核。 (四)督促落实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发放健康合格证明。 (五)开展经常性卫生监督巡查,制作巡查笔录。对尚未达到行政处罚条件的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出具《卫生监督巡查意见书》,并督促整改。 (六)协助有关单位对被监管单位进行现场卫生状况采样和监测,向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告监测结果。 (七)发现并及时报告辖区内卫生计生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初步调查取证,制作现场协查笔录,防止证据灭失,制止和控制危害扩大。向当事人送达有关文书,并协助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执行行政处罚。 (八)受理辖区内相关案件的投诉、举报,进行初步调查核实,并向县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报告情况。 (九)对辖区内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卫生监督信息报告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十)在国家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中填报经常性卫生监督信息(卫生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除外)。 三、进一步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领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充实、聘任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组织对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培训与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考核,对卫生监督协管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责任追究。要按照省卫生计生计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甘卫发〔2015〕91号)文件规定,考核发放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经费,对经费是否足额落实及合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要确定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员担任卫生监督协管信息员,做好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可以指定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组织符合条件的协管主管人员,参加全省卫生计生监督员考试并予以聘任。 省级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要进一步强化培训指导职能,增补、完善卫生监督协管教材,适时组织开展卫生监督协管的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工作。 市、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卫生监督协管各项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县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卫生监督协管人员的集中培训和现场培训,规范卫生监督协管行为。要以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为重点,对卫生监督协管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检查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对监督频次和监督覆盖率达不到标准、对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现后不采取措施等失职渎职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并向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检查考核结果。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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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
主送: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 | |||
抄送:国家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局,省政府法制办 |
来源:省卫生计生委
天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综合监督执法局麦积分局网络红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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