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小编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执业助理医师独立执业
如何适用法律?”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中医医师能否开具
麻醉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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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中医医师能否开具麻醉药品处方?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本单位执业医师进行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的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授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疗机构应当将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名单及其变更情况,定期报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并抄送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卫生部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批复》(卫医政函〔2010〕187号)“甘肃省卫生厅:你厅关于《麻精药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甘卫医政便函〔2010〕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可以取得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分权的执业医师类别为临床、口腔和中医。”
因此,中医医师可以开具麻醉药品处方,但是必须经医疗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后,方能开具。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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