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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监督服务
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小编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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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丨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医疗机构能够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吗?
6月29日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
是否必须要取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才能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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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是否必须要取得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才能查处?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发布医疗广告,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诊疗科目,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布医疗广告的,按非法行医处罚。”
发布医疗广告行为是诊疗行为的伴随行为,是非法开展诊疗行为不可分离的行为,规章已明确规定查处条件。
查处条件: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发布医疗广告。
只要符合这两个法定条件,就应当按非法行医处罚,不需要必须去找到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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