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
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小编向广大
卫生计生监督员分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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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
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中医医师能否从事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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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服务监督系列问答之
中医医师能否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对中医类别医师的执业范围进行了规定,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蒙医、藏医、维医、傣医及其他等7个专业。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中医医师开展计划生育手术有关问题的复函》(国中医药办函〔2008〕116号)指出:“根据中医医疗服务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中所指“中医专业”包括中医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等多个中医临床专业。
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经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知识和技能学习、培训,取得相应资质后,其执业范围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可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因此,在医疗机构中执业范围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医师,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根据《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及《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因此,注册为中医专业、从事中医妇产科临床工作的中医医师,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可以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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