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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 “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


关于印发《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豫医改办〔2017〕1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商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局、中医管理局:
现将《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          河南省卫生和       河南省食品药品
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计划生育委员会  监督管理局

河南省                          河南省                             河南省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商  务  厅

河南省                                河南省            河南省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局      中医管理局                                                                                                                                                            2017年8月18日

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国务院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挂靠”“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4种情形均全国仅限一家)。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具体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确定。
三、“两票制”实施范围和时间
今年年底前,洛阳、焦作、濮阳、鹤壁、漯河、三门峡等6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2018年6月底前,力争其他省辖市、直管县(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快消化库存,加快调整并重建配送关系。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两票制”。
四、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内容要真实、准确,开具时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凭据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复印件真实性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在采购合同中作出承诺。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相关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五、组织实施
(一)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为“两票制”的实施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地方政府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
(二)细化责任分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擅自扩大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范围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企业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对涉嫌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信部门要加强医药工业行业管理,配合做好“两票制”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切实强化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支持配合推进“两票制”贯彻落实,进一步压缩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与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及时解决医疗卫生机构按时回款的资金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为“两票制”实施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医改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推行“两票制”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河南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
“两票制”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7〕37号)、国务院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4号)精神,决定在我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挂靠”“过票洗钱”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药品生产企业之间产品经销权转让的受让方、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4种情形均全国仅限一家)。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鼓励药品生产企业与医疗机构之间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药品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以及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中药饮片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为保障临床供应,短缺药品、临床必需但使用量较小的药品,可暂不实行“两票制”,具体品种由各医疗机构自行确定并进行网上公示。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
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为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具体由各省辖市、直管县(市)确定。
三、“两票制”实施范围和时间
今年年底前,洛阳、焦作、濮阳、鹤壁、漯河、三门峡等6个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2018年6月底前,力争其他省辖市、直管县(市)公立医疗机构全面实行“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加快消化库存,加快调整并重建配送关系。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两票制”。
四、严格执行药品购销票据管理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内容要真实、准确,开具时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应配合提供相关凭据并承诺承担相应责任。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到货验收时,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对发票和随货同行单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或者发票、随货同行单和购进药品之间内容不相符的,不得验收入库。药品生产企业的发票复印件真实性由流通企业负责,并在采购合同中作出承诺。药品购销中发生的发票及相关票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存。
省药品集中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对于招标采购的药品,要验明药品生产企业的资质,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参与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企业要在标书中作出执行“两票制”的承诺,否则投标无效;实行其他采购方式采购药品,也必须在采购合同中明确“两票制”的有关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相关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且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药品货款凭证。每个药品品种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使用电子发票,通过信息化手段验证“两票制”。
五、组织实施
(一)完善配套政策。各地、各部门要为“两票制”的实施积极创造有利条件。要打破利益藩篱,破除地方保护,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地方政府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储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域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
(二)细化责任分工。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与食品药品监管、发展改革、工信、商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与协调,明确工作分工,做好监管衔接,做到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形成工作合力。卫生计生、中医药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对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擅自扩大暂不实行“两票制”药品范围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至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取消企业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当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对企业违反“两票制”要求的情况,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对涉嫌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工信部门要加强医药工业行业管理,配合做好“两票制”贯彻实施的相关工作。商务部门要切实强化药品流通行业管理,支持配合推进“两票制”贯彻落实,进一步压缩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级医保经办机构,按要求与医疗卫生机构及时、足额结算医疗费用,及时解决医疗卫生机构按时回款的资金要求。税务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功能,为“两票制”实施提供技术支持,推进和加强信息公开、公示,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省医改办要适时组织开展“两票制”专项监督检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两票制”执行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要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推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药品追溯体系和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等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四)做好宣传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媒体,加大对推行“两票制”的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妥善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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