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乡级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比例的通知
安人社医疗〔2017〕8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切实减轻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阳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安政〔2011〕39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安政办〔2016〕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7年9月1日起,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提高为:在职职工90%,退休人员93%;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乡镇卫生院(社区医疗机构)住院报销比例统一调整为90%。
安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安阳市财政局 安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