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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6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指导意见》(辽人社[2016]229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以下简称“三项待遇”)予以调整,现将有关调整事宜通知如下:
一、待遇调整的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不包括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工伤人员),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
二、“三项待遇”的调整幅度
1、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的调整
一级伤残每月增加130元,二级伤残每月增加120元,三级伤残每月增加115元,四级伤残每月增加110元。
2、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的调整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100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月增加85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的每月增加70元。
3、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
符合供养条件的工亡人员的配偶和其他亲属抚恤金在原基础上,其调增标准分别为每人每月增加60元。
三、“三项待遇”调整后的最低保障标准
1、调整后的最低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标准
一级伤残2130元/月,二级伤残2010元/月,三级伤残1895元/月,四级伤残1780元/月。
五级至六级伤残人员的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增长水平的一定比例进行调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不得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2、调整后的最低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标准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1670元/月,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385元/月,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150元/月。
3、调整后的最低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工亡人员配偶980元/月,其他供养亲属930元/月。
四、待遇调整的核定与支付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其待遇的支付渠道: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及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由用人单位负责支付。
我市“三项待遇”的调整,涉及工伤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工伤人员所在单位要及时到市、县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调整待遇的核定手续,以确保所增加的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此次“三项待遇”调整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阜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阜新市财政局
201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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