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级参保单位,参保职工: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和国家谈判药品纳入支付范围的通知》(陕人社发〔2017〕41号)文件精神,为切实保障参保职工临床用药需求,2017年9月1日后发生的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药品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结算系统更新前,由参保患者按原有政策先行支付结算,而后根据要求由各单位医保专干报送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审核报销;系统更新后,即可开展即时结算业务,确保患者及时享受待遇。
陕西省医疗保险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