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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代表遭遇三连击!这活儿还能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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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给医药代表带紧箍咒了!


13日,上海市卫计委连发三条通知,《上海市加强药品使用信息系统规范管理规定》、《上海市医疗卫生机构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管理规定》以及《上海市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管理规定》,三文件分别从统方、接待医药代表和不良信用管理等方面,对医药代表的推广行为进行了规定。

 

在严防统方方面,要求医疗使用防统方软件,并对涉药信息系统统计(批量查询)等关键岗位的工作点位配置视频监控设备,监控数据至少保存一个月。


此外,还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的监控机制,重点监测抗生素、辅助用药、营养性药品、自费高价药,信息系统运行管理部门应当为加强药品使用管理提供数据支撑。

 

针对医药代表管理方面,文件要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的登记备案台账,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需在医疗卫生机构指定部门登记备案企业信息、涉及医药产品信息、相关工作人员信息,其中医药代表应当出示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医药代表登记系统”生成的登记凭证后,方可在医疗卫生机构登记备案。

 

此外,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三定一有”(定时间、定地点、定人员,有记录)的规定,完善并严格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内部接待流程。

 

文件还对医疗机构、医生以及医药代表的违规行为采取惩罚措施。


其中对于企业列入上海市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只要有1次,即暂停采购2年,列入国家卫计委其他省市不良记录的,2年内采购做减分处理。

 

(关于上文三个文件的详细内容请登陆上海卫计委官网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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