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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卫办妇幼函〔2017〕662号 | |||
关于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的通知 | |||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妇幼保健院: | |||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建立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函〔2017〕827号)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决定建立全省孕产妇死亡个案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 (一)信息报告。2017年10月1日起,孕产妇死亡发生地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于每月10日前,通过全国妇幼卫生年报信息系统上报上1个月发生在辖区内的所有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见附件)。 (二)信息审核。市州级和省妇幼保健院要分别在3个和5个工作日内完成辖区内所有上报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审核。重点生审核孕产妇死亡事实,信息填报是否存在漏项和逻辑错误。 (三)信息补报。2017年12月底前,完成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全部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补报和审核。 二、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落实孕产妇死亡信息报送主体责任,加强工作协调督促,保障信息畅通准确。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孕产妇死亡后,由产科质量管理办公室或医务科于2日内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对于自动放弃治疗出院的孕产妇,应于出院当日通报辖区妇幼保健机构。对于发生在医疗机构外的孕产妇死亡案例,由居助地所在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确定报告流程,确保不遗漏孕产妇死亡信息。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加强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督促指导,安排专人负责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的收集、审核、报送。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保健部负责全省孕产妇死亡个案信息管理、质控和分析等工作。 (二)确保数据质量。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将孕产妇死亡信息报送情况和质量作为保障辖区母婴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于漏报、瞒报孕产妇死亡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通报。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以任何原因拒报、迟报孕产妇死亡信息。对于拒报、迟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管理权限,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保障信息安全。孕产妇死亡个案涉及公民隐私和健康信息,各地要高度重视信息安全,加强技术和物理防护,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要求,强化对相关医务人员和信息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确保信息安全,对于造成信息泄露引发不良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甘肃省卫生计生委妇幼处联系人:郑安娜 电话:0931-4818160 甘肃省妇幼保健院保健部联系人:李静 电话:0931-2340962
附件:孕产妇死亡个案报告表.pdf
甘肃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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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 |||
主送: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省妇幼保健院 | |||
抄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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