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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两票制"执行,两家三甲医院试点"一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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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导语

近日,潍坊市卫计委会同潍坊市食药局等八部门联合出台《潍坊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从11月1日起,全面推行“两票制”。

 

一是流通环节再精减。潍坊市人民医院、潍坊益都中心医院两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对部分用量较大、市场供应渠道简单的药品试行“一票制”,使药品从生产企业直接到医疗机构。

 

二是创新实施药品“联合+带量+两票制”供应机制。“联合”即以市为单位组建药品采购联合体,“带量”即充分发挥批量采购规模优势,力争挤掉药品价格中的水份,前期试点已取得明显成效,市级药联体联合采购的35个品种、61个规格,成交价格比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价格平均下降13%,其中部分药品降幅达到50-70%。

 

三是竞争开放性再增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清理和废止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确保“两票制”顺利实施。



通知内容

潍坊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省卫生计生委等九部门《山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推行“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鲁卫发〔2017〕31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两票制”的意义 

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的重大举措,是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价格的重要抓手,是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非法挂靠、商业贿赂、偷逃税款等违法行为,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的有效手段,是保障城乡居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健康的必然要求。各县市区、有关部门要按照“规范市场、强化监督、分级推进、保障供应”的原则,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体制改革,完善相关制度和配套措施,坚定不移地实行“两票制”。

 

二、“两票制”的界定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鼓励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流通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视为生产企业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 

2、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或国内分包装企业(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或分包装企业)。 

3、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代为销售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全国仅限1家生产或经营企业)。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特殊处理 

1、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2、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省和市医药储备药品,以及国家公布的短缺药品清单内的药品,可特殊处理。 

3、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中药饮片、疫苗等特殊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三、实施范围 

(一)全面推行“两票制” 

11月1日起,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药品采购中全面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积极推行“两票制”。 

(二)实行“一票制”试点 

对部分用量较大、市场供应渠道简单的药品试行“一票制”,在市人民医院、益都中心医院2所三级甲等综合医院试点,其他三级甲等医院符合省规定条件的也可试点。“一票制”是指医疗机构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货款、药品生产企业自行或委托配送,药品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一票制”试点的药品清单由生产企业向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申请,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公布后,试点医院根据实际需求,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采购。以市或县为单位采取联合采购方式,探索试行药品采购“一票制”。 

(三)严格控制“第三票” 

对少数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医疗机构,可增加一票,实施“三票制”的医疗机构清单由医疗机构向县市区卫生计生局提出申请,县市区、市卫生计生部门逐级转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后,统一公布。 

本方案正式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是政策过渡期。过渡期内,药品流通企业和公立医疗机构要消化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库存药品,调整并重构药品供应链关系。 


四、工作方案 

(一)加强动态清单管理 

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公布的“第一票”和“第二票”开票企业清单,“一票制”试点医院要严格执行“一票制”企业和药品清单。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均要就严格执行“两票制”作出书面承诺。生产企业综合考虑原有配送渠道,在清单内自主选择(含变更及解除)流通企业,确保供应区域全面覆盖。医疗机构不得指定流通企业,只能在清单内遴选生产企业选定的流通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建立药品“联合+带量+两票制”采购机制。对省直接挂网的药品,市或县(市区)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在编制药品联合议价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重要政策。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的“第一票”企业参加议价时,要提供“第二票”企业清单,并提供配送承诺书;“第二票”企业参加联合议价时,要提供“第一票”企业名单,并提供议价委托书。未列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企业清单的,不能参加联合议价采购。对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的企业,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从清单中撤出,取消该产品的成交或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 

(二)规范药品购销票据管理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项目要填写齐全。所销售药品还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要求附符合规定的随货同行单,发票(以及清单,下同)的购销方名称、付款流向和金额应当与随货同行单一致。 

药品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发票必须由清单内的药品生产企业开具,在向医疗机构销售药品时,必须提供出货发票、进货发票复印件(加盖本流通企业的公章或销售专用章)和随货同行单,且做到票、货、账相符。 

药品流通企业在开具出货发票时,必须关联本批药品对应的所有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将出货、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 

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均在山东省外的,除出货、进货发票代码和号码外,药品流通企业还需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票日期和开具金额(不含税)或将普通发票的开票日期、校验码(后六位)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 

试行“一票制”的药品,由药品生产企业将发票代码和号码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 

(三)严格执行票据查验工作 

医疗机构在与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采购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列为合同条款。在药品验收入库时,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随货同行单,付款前索要、验证发票(第二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提供从生产企业获得的、加盖该流通企业印章的进货发票(第一票)复印件(或电子发票,下同),并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查验发票信息。验明随货同行单(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两张发票的药品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方可支付货款。对两张发票相关内容不能互相印证的,医疗机构应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如实反馈相关信息。 

药品流通企业对其所提供的全部票据(包括第一票和第二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其相互关联性负责,并在采购合同(协议)中予以明确。 

(四)创造有利条件保障“两票制”的落实 

各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为“两票制”落地创造有利条件,加快清理和废止在企业开办登记、药品采购、跨区域经营、配送商选择、连锁经营等方面存在的阻碍药品流通行业健康发展的不合理政策和规定。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具有现代物流能力的大型流通企业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推进药品流通企业仓库资源和运输资源有效整合,多仓协同配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异地建仓,在省内跨地区使用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药品仓库。按照远近结合,城乡联动的原则,鼓励支持区域药品配送城乡一体化,保障基层药品有效供应。对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允许各地通过行政手段组织遴选流通企业及指定或划分配送区域。 

要充分发挥信息化技术支撑作用,协助省有关部门开发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和“两票制”监管平台,切实减轻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票据审核、管理负担。切实用好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药品追溯体系、诚信体系建设平台、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做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 

(五)实施诚信单位“两票制”免检 

为鼓励企业和医疗机构更好地落实“两票制”,营造诚实守信的医药流通环境,对本方案实施后一年内,无违反“两票制”规定的行为、严格执行网上药品采购政策、药品按时配送率达到95%以上、无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行为的流通企业,以及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的医疗机构,实行“两票制”免检政策。免检期内,相应的流通企业可免于提供生产企业发票复印件,只须在开具的发票上关联药品生产企业发票代码和号码,并录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票据信息系统备查即可;相应医疗机构对长期只与清单内的企业按规定程序有固定发票往来的业务,可以免除审核,留存相关票据备查即可。 

首次免检期暂定一年。免检单位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免检期内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免检资格。 


五、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作为,形成工作合力,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监管衔接,逐步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监管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切实做好“两票制”推行工作。 

(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监督检查。将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两票制”的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考核重要内容,对索验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视情节可以给予约谈、通报、降低考核等级,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的监督管理,除检查企业落实《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外,还应将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发现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 

(三)国税部门要依法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的发票管理,对开发电子化票据管理系统和网上验票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依法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稽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实施“两票制”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要加强对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和医疗机构价格行为的监管,加大对药品价格的监测力度,对涉嫌价格欺诈、价格串通和垄断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五)经信部门要加强医药工业行业管理,推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六)商务部门要加强药品流通行业规划指导,配合有关部门规范药品流通市场秩序。 

(七)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查处药品购销中的垄断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 

(八)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宣传和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为推行“两票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实施方案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国家、省有新规定的,适时进行修订完善。以前,有关规定与本方案不一致的按本方案实

转自:药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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