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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最大?这一省“两票制”有亮点!(含:全国两票制执行表及票据要求)

广东两票制方案要求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这应该就是整个方案中最“扎心”的一个点了!并且也是至今为止已发布两票制所有省份中过渡期最长的时限。


基本上这次两票制的方案和之前网上流传的版本没有太大的差异,除了之前流传的“深圳等允许GPO的城市自行组织实施”不符之外,正式实施时间定在2018年4月1日。下面是这次广东省发布的两票制的亮点,大家可以看看!



一、配送企业要求覆盖全省医疗机构流通行业将加速整合


在配送关系指定中,广东要求生产企业指定的配送企业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对配送企业有较高要求。能做到广东全省覆盖的商业公司屈指可数,广药、国控、华润三大系统内部总部与各分子公司也将面临相应的调整才能适应这一要求,就更别说中小商业公司了。


对于绝大多数厂家来说,理论上做广东市场追求全省医疗机构全覆盖,尽管在实操层面做不到,但万一某些医疗机构开发了下采购订单但商业无法配送怎么办?是不是得换商业公司?而仅仅盘踞一隅的商业公司根据此政策的要求几乎丧失了向外拓展的动力。


就凭这一条,必将遭到大量地方中小商业公司的反弹,巨头估计也不甚满意。或许方案的初衷是想通过两票制整合商业资源提高集中度、保障药品供应,但方案措辞上或许需要适当调整。


二、生产企业认定方式与国家版方案一致但更加严谨


广东视为生产企业的两种情况:


1、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的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持股只认定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总部在配送企业所占股份。


2、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以上情形在全国范围内仅限一家配送企业或总代理。


除了要求绝对控股外,还特意明确是总部而非集团内其他成员所占股份,这在国家版两票制要求“仅销售集团内部药品且全国唯一”的必要条件基础上又增加了限制性条件,文字更加严谨,防止潜在的漏洞出现。


同样的严谨也体现在商业流通环节“可不视一票”情形下: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或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持股证明只认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母公司在其子公司、子公司在集团企业次子公司中所占的股份。


三、过渡期长达8月余 给予企业充足时间缓冲


毕竟不是医改试点省,广东不需要在今年就全面执行两票制,在充分考虑本省药品环境后给予了药企充足时间缓冲过渡。


本方案发布之日(7月13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至2018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2018年4月1日后新成交的药品,交易各方须签订包含执行“两票制”相关要求的药品购销合同,未承诺的不得继续参加广东省药品交易工作。


另外实施范围也确定了是全省,5月份流传的方案曾出现“深圳等允许GPO的城市自行组织实施两票制”等内容,看来也是要向省方案靠拢了。


另外,根据方案,发布后1月内,生产企业要在省交易平台重新选择确认在相关品种的一级配送企业,包括涉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可确定二级配送企业,虽然过渡期很长,但该做的准备也得及早做了。


【两票制执行情况】



今年,11个医改省份(江苏、安徽、福建、青海、上海、浙江、湖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除了宁夏还定格在网络版,其余医改省份都相应发布了两票制方案,并且其余各省纷纷响应国家政策,这次广东省的道理也是预料之中!



附件:广东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实施范围和时间


(一)实施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含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采购均实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实行“两票制”。


为应对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紧急采购药品或国家医药储备药品,可特殊处理。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流通经营仍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二)实施时间。本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实施“两票制”,至2018年3月31日前为过渡期,2018年4月1日起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交易正式全面实施“两票制”。



相关做法规定


(一)承诺与合同约定。


参加我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须在省交易平台承诺执行“两票制”;2018年4月1日后新成交的药品,交易各方须签订包含执行“两票制”相关要求的药品购销合同,未承诺的不得继续参加我省药品交易工作。


(二)两票制特殊关系的申报及公布。


1.属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持股50%以上)的商业公司,或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生产企业须向省交易平台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及承诺(具体要求和材料样式另行通知),由省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审核并报省级药品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上述代理或控股情况有变化或调整的,生产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省交易平台将根据公布的生产企业间捆绑关系,在原生产企业基础上,增加捆绑关系的新生产企业主体。 


2.属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或全资(或持股50%以上)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的,配送企业须向省交易平台提交相关关系证明材料及承诺(具体要求和材料模板另行通知),由省交易平台进行公示,经审核并报省级药品采购主管部门备案后公布。控股情况有变化或调整的,生产企业应于30个工作日内向省交易平台提出变更申请。省交易平台将根据公布的配送企业间捆绑关系,在原配送企业基础上,增加捆绑关系的新配送主体。


(三)配送关系指定。


生产企业是供应配送的责任主体。生产企业对挂牌交易品种指定的配送企业须覆盖全省所有参加药品交易的医疗机构,并符合《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交易相关暂行办法》的要求。配送关系的指定和确认均通过省交易平台完成,各环节均需在系统上体现。


(四)生产企业票据管理要求。


生产企业须向省交易平台提交销售药品的发票(包括《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以下简称销货清单)、销售出库单,及各级子公司形成的票据的扫描件。发票应列明销售药品的批号、通用名、剂型、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


销售出库单包括通用名、批号、有效期、购货单位、出库数量、销售日期、出库日期和销售金额等内容,发票(包括销货清单)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生产企业销售出库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以上票据均需加盖生产企业公章。并按要求在省交易平台填写主要字段(批号、品规、数量、价格、企业信息等)。


(五)配送企业票据管理要求。


配送企业须向省交易平台提供生产企业开具的药品发票复印件(需加盖配送企业公章)的扫描件(同一批次号的进货发票复印件至少提供一次)、配送企业须提供给医疗机构药品发票(含销货清单)、配送企业销售出库单,配送企业应参照生产企业的发票开具要求进行开票。


(六)医疗机构票据管理要求。


公立医疗机构须通过省交易平台核验配送企业发票(含销货清单)、配送企业销售出库单、生产企业发票复印件(加盖配送企业公章),确认生产企业名称、药品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并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确认票、账、货相符,并作为公立医疗机构支付货款凭证,纳入财务档案管理。


(七)票据核验。


根据交易各方在省交易平台上明确的配送链条,逐级核验发票,即下一级核验上一级,相关信息核验无误后在系统上予以确认,确认后才能进入下一级交易。交易各方在药品购销中的相关票据,仍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八)过渡期要求。


过渡期内,生产企业应充分综合考虑医疗机构原有配送渠道等因素,于本方案发布后1月内,在省交易平台重新选择确认在相关品种的一级配送企业,包括涉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可确定二级配送企业。配送企业要妥善处理库存药品中不符合“两票制”规定的药品。医疗机构要根据公布的执行“两票制”生产、配送企业名单,结合本机构药品采购使用情况及时调整配送企业。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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