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妊娠患者处方点评指南

由北京卫生局制定了《北京医疗机构处方专项点评指南》一文,现将其中妊娠患者处方点评指南整理如下,供大家参考学习。




概述


2011 年 8 月,卫生部发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将社会对妊娠期妇女等特殊人群用药的关注程度提到了新的高度。


对于妊娠期妇女,因其体内发生了一系列的生理变化,药物在体内的吸收、分布、代谢、排泄等过程与普通人群有所差异。同时,因部分药物可通过胎盘等屏障在母体与胎儿之间进行交换,不同时期胚胎发育情况也有所不同。了解药物在妊娠期妇女、胎盘、胎儿中的动力学过程及药物在胚胎不同发育时期对胎儿的影响作用,对于指导妊娠期妇女用药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药物在胎盘中的转运与代谢特点


1. 药物的转运


胎盘屏障(即血管合体膜,vasculosyncytial membrane,VSM)是母体与胎儿进行物质交换的通道。药物可通过被动转运(单纯扩散、易化扩散)、主动转运、特殊转运(在转运前经胎盘代谢,转变成能较快转运的物质)、胞吞、依赖胎盘屏障的物理性破损等方式通过胎盘进入胎儿体内。


其中,单纯扩散是药物通过胎盘的主要方式,符合公式:扩散率 = K×A(Cm-Ct)÷X(K = 扩散系数;A = 膜交换面积; Cm = 药物在母体血药中的浓度;Ct = 药物在胎儿血液中的浓度;X = 膜厚度)。扩散系数 K 与药物的分子量、空间结构、电离度、脂溶性等因素有关,一般分子量<500 或脂溶性高的药物易通过胎盘,分子量>1000 或离子化程度高的药物不易通过。


2. 药物的代谢


胎盘含有多种参与代谢的酶系统,可产生氧化、还原、水解及结合等作用,对哌替啶、氨苯甲酸等药物具有一定的代谢能力。


药物在胎儿体内的动力学特点


1. 药物的吸收


药物可通过两种途径进入胎儿体内:① 胎盘转运(主要途径);② 羊膜转运进入羊水,再经皮肤吸收或吞咽(约从妊娠 12 周后开始)方式进入胎儿血液,因此,部分药物存在羊水肠道循环。


2. 药物的分布


药物在胎儿体内的分布,具有以下特点:① 胎儿肝脏血流较多,药物在肝脏分布较高,同时因血脑屏障不完善,药物易进入中枢神经系统;② 胎儿血浆蛋白含量较母体低,游离型药物较多;③ 妊娠中期,胎儿有 1/3~2/3 脐静脉血可绕过肝脏经静脉导管分流,未经肝脏处理直接到达心脏和中枢神经系统的药物增加。


3. 药物的代谢


肝脏是胎儿药物代谢的主要器官,由于肝脏功能不完善,胎儿对药物的解毒能力较成人低。


4. 药物的排泄


妊娠 11~14 周起,胎儿肾脏具有排泄功能,但肾小球滤过率低,药物排泄功能差。


不同发育阶段药物对胚胎的影响情况


人类孕体的发育可分为胚胎早期、胚胎期、胎儿期三个阶段,药物对胎儿的损害情况,与用药时的胎龄密切相关。


1. 胚胎早期(着床前期):受精后两周内,即月经周期的 14~28 天


在胚胎早期,孕体细胞迅速分裂形成胚囊,分化较少,呈多向性。药物对孕体的发育毒性呈现「全或无」的影响。「全」指药物对孕体发育毒性影响很强,可致孕体死亡引起流产;「无」指药物未能致孕体死亡,孕体能继续正常发育。


2. 胚胎期(胚胎器官形成期):受精后 14~56 天,即停经后 28~70 天


在胚胎期,胚胎各器官处于发育、形成阶段,细胞开始定向发育,受有害物质作用后,易引起畸形,是致畸高度敏感期。在此阶段,大部分器官形成和发育不完全同步,器官对药物致畸作用的敏感期亦有所差异,如:中枢神经系统于受孕后 15~25 天、心脏于受孕 20~40 天、四肢于受孕 24~56 天易受到药物影响。


3. 胎儿期:妊娠 56~58 天开始(以硬腭闭合为标志),直至分娩


妊娠 3 月后,大部分器官已形成,致畸物对多数器官影响较弱,但对于某些需经较长时间分化、发育完善的器官(如生殖器官、中枢神经系统等),仍能产生影响。


药物对胎儿的危害分级


为了妊娠期的合理用药,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根据药物对胎儿危害的大小将药物进行了分类,实行了妊娠期用药分级制度。最权威的是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制定的五级分类,对于各类药物,FDA 定时地根据药物的临床使用情况进行及时调整并公布,这一分类法对我国妊娠患者用药具有十分重要的参考价值。


FDA 根据药物对妊娠期间胎儿的危害水平,将药物分为 A、B、C、D 和 X 五级,部分药物有两个不同的危险等级,一个是常用剂量等级,另一个是超常剂量等级。


根据 FDA 分级标准,分级为 A 级的药物对孕妇安全,对胚胎、胎儿无危害;分级为 B 级的药物未见对孕妇和胎儿的损害,妊娠患者可以使用;分级为 C 级的药物,孕妇用药时需权衡利弊,确认利大于弊时方能应用;分级为 D 级的药物对胎儿危害有确切证据,除非孕妇用药后有绝对效果,否则不考虑应用;而分级为 X 级的药物已有证据表明可使胎儿受到危害,对孕妇无益,禁用于妊娠或即将妊娠的妇女。


已知对胎儿危害等级为 X 级的常见药物见表 1。在妊娠前 3 个月,以不用 C、D 和 X 级药物为宜,出现紧急情况必须用药时,也应尽量选用确经临床多年验证无致畸作用的 A 和 B 级药物。


妊娠患者用药原则


应根据妊娠患者病情需要,权衡利益与风险,必要的时候在医师指导下应用药物。用药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 尽量选用确经多年临床验证无致畸作用而又对孕妇所患疾病最有效的药物;


2. 妊娠早期用药时应非常慎重,非急性疾病,可暂缓用药;


3. 用药时需明确孕周,严格掌握剂量,及时停药;


4. 能用小剂量药物就避免用大剂量药物;


5. 能局部用药时不采用全身用药方式;


6. 能用一种药物则避免联合用药,避免使用尚未确定对胎儿有无不良影响的新药;


7. 选用单纯制剂,最好不用复合制剂,以免增加副反应。


妊娠患者处方点评依据 

1.《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 53 号)及其附件

2.《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卫医管发〔2010〕28 号)

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孕产妇及儿童临床用药管理的通知》(卫办医政发〔2011〕112 号)

4. FDA 妊娠药物分级

5. 相关药品说明书

点评实施方案 


1. 抽样频率:1 次/月;

2. 抽样范围:妊娠患者处方(含住院医嘱);

3. 抽样方法:全样本或随机抽样;

4. 妊娠患者处方选取标准:妊娠患者并排除计划性人工流产的处方。


点评要点 


针对妊娠患者的处方点评,点评时应重点关注:


1. 选用药品的安全性,是否符合妊娠期妇女用药原则;


2. 严格把握药物的禁忌症,产科常用药物的禁忌症见表 2;


3. 联合用药的合理性等。


点评标准


1. 适应证不适宜的;


2. 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3.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4. 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5. 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6. 重复给药的;


7.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8. 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点评细则


1. 适应证不适宜的;


(1)所选药品与临床诊断不符;


「诊断」栏未注有药品所对应的适应症。


(2)可以不采用药物治疗而使用药物,或用药不符合利大于弊的原则;


妊娠期应尽可能避免用药,用药须符合利大于弊的原则。  例如:


A. 对于妊娠期糖尿病的治疗,可先采取饮食、运动调整,而不使用胰岛素。出现以下情况时,可采用胰岛素进行治疗:①空腹血糖>5.8 mmol/L;②餐后高血糖经饮食、运动治疗 1~2 周后,餐后 1 h 和餐后 2 h 血糖仍分别>7.8 和 6.7 mmol/L;③控制饮食出现酮症,增加热量后血糖升高;④有酮血症、酮症酸中毒、高渗性昏迷等糖尿病急性并发症,或有严重感染等应激状态使血糖显著升高。


B. 糖皮质激素应禁用于临床已有宫内感染证据者,可应用于:①妊娠未满 34 周而 7 日内有早产分娩可能者;②孕周>34 周但临床证据证实胎肺未成熟者;③妊娠期糖尿病血糖控制不满意者。


2. 遴选的药品不适宜的;


(1)选用妊娠期或妊娠特定时期需禁忌的品;


①选用药品对胎儿危害等级为 X 级;②选用药品的说明书明确指出妊娠期妇女需禁用;③选用药品需禁用于患者所处的妊娠阶段;妊娠早期(妊娠 12 周内)需禁用的药物有:洛美沙星(C)、司帕沙星(C)、左氧氟沙星(C)、维甲酸(D)等。④选用妊娠期需禁忌的中药或其制剂。


(2)在有其他药物可选择情况下,选用安全性较低的药物;


①有 B 类药物可选择时,选用 C、D 类药物:妊娠期应尽可能选择 B 类或 C 类药而不用 D 类药;C 类药物应谨慎使用,如有可以替代的药物则选用替代药,否则宜在权衡利弊后使用;D 类药物在妊娠期(特别是妊娠早期)尽可能不用。②有 C 类药物可选择时,选用 D 类药物;③有多种药物可供选择时,未选择疗效稳定、可靠,安全性好的药物;④有单方制剂可选择时,选择复方制剂。


3. 药品剂型或给药途径不适宜的;


(1)药品剂型不适宜,与疾病治疗不符;


(2)给药途径不适宜;


①采用说明书规定内容以外的方式给药;②可采用非静脉途径给药时,开成静脉途径给药;③非注射方式使用注射剂时,给药途径仍写为注射。


(3)注射部位不适宜。


例如:妊娠糖尿病患者,妊娠后期如有剖宫产手术风险者,应避免腹部注射,可在侧腹部捏皮注射;妊娠期后三月,应避免在脐周注射。


4. 用法、用量不适宜的;


(1)给药时机不适宜:对用药时间有特殊要求的(如餐前、餐中、餐后、睡觉前、术前、术后等),未按要求给药;例如:短效(常规)胰岛素须在进餐前 30~45 分钟注射;中效胰岛素应尽量在睡前给药,避免晚餐时给药。


(2)选用溶媒不适宜;


①溶媒与药物存在配伍禁忌,可降低药物稳定性;②一般情况下选用葡萄糖作为溶媒,特殊情况应选用其他溶媒。例如:妊娠糖尿病患者,使用盐酸利托君注射液时,稀释液可用生理盐水而非葡萄糖溶液。


(3)用药剂量不适宜:单次用量过大或不足,超出允许范围,或单日用量超出允许范围;


例如:妊娠糖尿病患者采用胰岛素治疗时,可采用以下剂量:早孕期 0.1~0.3U/(kg. d)、中孕期 0.4~0.6U/(kg. d)、晚孕期 0.7~1.1U/(kg. d);首次使用时采用总量的 1/3~2/3。


(4)给药频次不适宜:频次过多或过少,超出允许范围或导致单日用量超出允许范围;例如:妊娠糖尿病患者每天使用胰岛素总量超过 20U,需分次注射。


(5)输注浓度不适宜:溶媒量过多或不足,导致输注浓度过低或过高;


(6)输注速度不适宜:输注速度过快或过慢;例如:盐酸利托君(0.2 mg/mL)的输注速度最大不宜超过 0.25~0.35 mg/min。


(7)治疗疗程不适宜。妊娠期妇女根据治疗效果,尽量缩短用药疗程,及时减量或停药。


5. 联合用药不适宜的;


(1)不需或可避免联合用药时,采用联合用药;


(2)联合使用功效相似的药物;


(3)未调整剂量联合使用可影响药物体内动力学过程的药物。


6. 重复给药的;


(1)同一种药物重复使用:不同商品名或不同剂型同一种药物合用;(2)同一类药物重复使用。


7. 有配伍禁忌或者不良相互作用的;


(1)两种药物配伍使用时,可出现浑浊、沉淀、产生气体、变色等现象;


(2)两种药物联用后副作用或毒性增强,引起严重不良反应;


(3)药品联用后治疗作用过度增强,超出了机体所能承受的能力,引起不良反应;


(4)联合使用可产生拮抗作用的药物,或联用后药效降低。


8.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的;  上述点评细则以外的其它不适宜用药情况。

文章来源:药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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