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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起 我市将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工作人员现场督导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保费征收工作




我市将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那么,医保新政实施后,相比原政策将给参保城乡居民带来哪些变化?近日,记者采访了市医保局有关负责人。

  

政策解读

  

记者:整合后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什么特点?

市医保局:全新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现“六个统一”,即:“统一覆盖范围、统一筹资政策、统一保障待遇、统一医保目录、统一基金管理、统一定点管理”。

  

相较于过去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具有 “三大好处”:一是制度更加公平,二是待遇更加稳定,三是服务更加有效。

  

具体来讲有五点:

1、城乡居民可自行选择缴费档次,充分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2、药品目录和诊疗范围得到扩大,缩小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差别,提高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水平。

  

3、一年之内多次住院起付标准要依次递减:第一次按100%执行,第二次按7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按40%执行。

  

4、恶性肿瘤、精神病或慢性肾功能不全需透析治疗为第一诊断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最高级别医院的起付标准。

  

5、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在市内、省内、省外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一站式”结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垫资难、跑路远的问题。

 


 

记者:2018年个人缴费是多少,参保缴费期具体是怎样规定的?

  

市医保局: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设置两档,第一档缴费标准为180元/人/年;第二档缴费标准为360元/人/年。

缴费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12月20日。




记者:参保对象有什么变化?

  

市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现有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所有应参保(合)人员。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新政首次将取得了本市居住证的市外户籍人员纳入参保范围,实现了全市医保参保全覆盖。

  

另外,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得参加,不能重复参保。

  



记者:参保登记缴费有什么变化?

  

市医保局:正常续费的参保人员一次性缴纳次年城乡居民医保费后,次年享受相应参保待遇。

  

新增户籍(含取得居住证)人员以及刑满释放等人员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90日内办理参保;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转业退伍、市外医保关系转入(医保关系无间断)等按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办理参保。

  

个人缴费金额自缴费当月起按月计算,自缴费之日起享受相应参保待遇,不设置待遇等待期,最大限度地方便参保人员待遇不受影响。

  

若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及时参保的人员,可中途参保、按月缴费、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防止因发生疾病才投机参保,保障基金安全。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新生儿在出生90日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可随母亲享受医保待遇,且需在出生90日内参保。

  



记者: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 特困供养人员,参保有什么优惠政策?

市医保局: 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特困供养人员, 按第一档缴费标准由民政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县(区)政府给予补差;因个人意愿选择第二档参保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需个人自费补足差额后,享受第二档报销待遇。




记者:医疗待遇有什么变化?

  

市医保局:参保人员可按规定享受住院、特殊疾病门诊、普通门诊和大病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保执行四川省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扩大了原新农合支付范围。

  



记者:参保人员就医结算有什么变化?

  

市医保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实施“一站式”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就医需持社会保障卡进行身份识别,在市内、市外联网即时结算医院发生医疗费用,参保人员只需在就诊结算时缴纳个人自付部分,其余由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解决了参保人员垫资、跑路的问题。

  

参保人员在异地非联网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以及因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在出院后3个月内,由参保人或委托人持相关有效凭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或其指定、委托的经办点办理审核结算。

  



来源:雅安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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