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来源:“郑雪倩 王安其·留存患者拒绝出院的证据,[526].医师报,2017-11-23(11)”
很多患者在病情允许、不需要继续住院治疗的情况下,医师会详细告知其可以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出院手续,患者却仍拒绝出院。当医院诉至法院,要求患者出院时,法院往往要求医院提供患者拒绝出院的证据,但医院一般很难举出证据来证明自身已履行告知义务,结果往往是败诉。
此外,医师告知内容不规范、不全面,可能会出现告知遗漏等问题,也导致告知行为的证明效力较低。
制定出院告知书
提醒患者遵守医院管理制度
医师为患者开具出院单是其行使诊疗权的过程,但是当前诊疗权的行使缺乏法律上的保护,部分患者拒绝出院使得医师无可奈何。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应当制订统一的出院告知文本,明确告知患者应当履行的义务。这样一方面可以提醒患者尊重医师的诊疗权,遵守医院的管理规章制度,不侵害其他患者的诊治权,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以后法院判案的诉讼证据,保证司法公正。
在制订患者拒绝出院告知说明书时应当重点突出以下内容:
告知患者应当按照医师的医嘱出院,遵守医院相关管理制度。当前患方拒绝出院的原因有很多,一部分是因为医疗纠纷尚未解决或者对已经解决的医疗纠纷处理结果不满意,一部分是因为患者家里不愿意承担康复护理工作,还有一部分是因为患者认为自己没有治愈,需要继续在医院治疗。按我国医院分级管理制度的规定,三级医院主要针对急性病、疑难重症的诊治而非康复工作。由于当前医疗资源有限,为了不影响其他急危重患者能够及时住院治疗,对于疾病已经康复、符合出院标准的患者,应当遵守入院时签署的医院管理规定,在限定期限内办理出院手续。
在该告知书中,医师将患者的入院时间、出院时间以及住院时间段都做出明确记录,并将患者当时所处的疾病状态进行描述,如治愈、好转、缓解、稳定等,使患者了解到其当前状态符合出院标准,可以到门诊或康复医院继续治疗;并提示医师应经过科室会诊或院外专家会诊进一步确定该患者病情符合出院标准且不需再住院治疗时,方可通知患者出院,一旦以后发生纠纷,确保医师医嘱具有客观真实性。患方如果在收到该告知书后仍拒绝出院,就可能会影响其他患者住院治疗,侵犯其他患者的利益,违反医院管理规章制度,医院有权采取合法手段作出一定的处理,以维护权益。
告知患方解决纠纷不应采取拒绝出院的方式。对于因医疗纠纷尚未解决或对解决结果不满意而不愿意出院的患者,其心态往往是认为只有继续住院才能解决纠纷,一旦出院,就不会再有人为其解决问题。针对患者的上述心态,笔者认为,应当在告知书中特别向其说明,医院不以患者出院与否决定是否继续解决纠纷,如果患方权利确实受到侵犯,即便患者已经出院,依旧可以依法采取院内调解、医调委调解、法院诉讼等合法途径在出院后继续解决纠纷,医院也会按照法定程序合法补偿患方。因此患方不能因自己的权益被侵犯继而侵犯其他患者的权益,也不能因此侵犯医师的诊疗权。
告知书可作为证明医师多次告知后患方仍拒绝出院的证据。当患方拒不出院时,医院当前惟一能采取的维权方法就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在诉讼过程中,法官大多要求医院提供其已多次向患方告知出院的证据。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告知书中设定能够体现患者病情稳定且医师已经多次履行告知义务的项目条款,以便日后能够作为证据提交法庭,维护医师的合法权益。
《医师报》11月23日1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