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7年上海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新进医保药品集中采购的通知
(编号:SH-YP2017-2)
各有关单位、药品生产企业:
经市药招委研究,为做好《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新进医保品种的集中采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新进医保药品”指2017年12月1日起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新纳入本市医保用药范围的药品。因目录凡例部分修改后新增的药品,以及本通知附件2所列的复合西药品种也包括在内。
二、新进医保目录药品基础信息及十五省市采购价信息由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下同)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申报。
三、所有在本市销售的新进医保目录药品采用限价挂网方法。药品生产企业必须通过上海市医药采购服务与监管信息系统内询价议价系统与定点医疗机构按要求议定成交价后,定点医疗机构方可采购。
四、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号
邮编:200023
电话:021-31773244、021-31773255、021-31773266
传真:021-31773280
附件:
1、新进医保目录药品限价挂网采购操作办法
2、复合西药品种目录
3、新进医保目录药品采购申请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7年12月12日
附件1:
新进医保目录药品限价挂网采购操作办法
一、挂网范围
2017 年 12 月 1 日起按照《上海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 年版)》(简称“2017 版上海医保药品目录”)新纳入本市医保用药范围的药品。因目录凡例部分修改后新增的药品,以及本通知附件 2 所列的复合西药品种也包括在内。以上药品统称“新进医保药品”。
二、挂网时间
2017 年 12 月 12 日—2018 年 6 月 11 日。
三、受理机构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以下简称“市药事所”)是受理药品生产企业申报药品具体信息、登记药品挂网采购的工作机构。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主体
药品生产企业(或委托企业,下同)是申报新进医保目录药品具体信息、登记新进医保目录药品直接挂网采购的主体。
(二)申报药品
五省市采购价:指同企业同品种在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五省市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
十省市采购价:指同企业同品种在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十省市省级药品采购平台上的采购价。
上述采购价统称为“十五省市采购价”。
1、已挂网药品。在本通知发布前已按自费药挂网且已申报十五省市采购价的新进医保药品,可继续执行原挂网结果,无需重新申报。
2、新挂网药品。在本通知发布前尚未在阳光平台上有效挂网的药品,相关企业按操作办法及时进行网上申报。
3、复合西药。是指本通知附件 2 所列复合西药,但不包括在 2017年 12 月 1 日前已属于本市报销范围的。
(三)网上申报
相关企业通过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www.smpaa.cn)申报新进医保目录药品具体信息、十五省市采购价信息、登记新进医保目录药品直接挂网采购。
具体申报步骤如下:
1、注册并登录“上海市医药采购基础信息登记系统”(以下简称“基础信息登记系统”),上报基础信息、相关证照、及十五省市采购价信息(指同规格、同包装数量、同包装方式正在执行的十五省市采购价)。
基础信息登记系统网址:http://imail.smpaa.cn/
2、注册并登录“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进入“新进医保目3录药品登记”子模块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本系统的账号密码需经审核后启用。登录系统后可以下载“操作手册”,按手册内容操作。
医药信息挂网申报系统网址:http://bid2.smpaa.cn/
(四)网上受理
市药事所对相关企业在“医药信息挂网登记系统”提交申报的信息进行核对,对申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申报系统中予以退回,企业应根据退回原因进行修改或补充后重新提交申报。
市药事所将定期在阳光平台公布企业填报的新进医保目录药品基本信息(不含药品挂网参考采购价)。
五、议价流程
进入议价流程的新进医保药品,议价结果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五省市最低采购价;没有五省市价格的,原则上议价结果不得高于同企业同品种十省市最低采购价。复合西药品种议价结果需在此基础上同时满足不得高于本市已报销的复合西药的采购价(不同品规的,按照差比价规则折算)。
(一)新挂网药品
新进医保药品经阳光平台挂网并公布基本信息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发起进入议价流程。
各定点医疗机构和企业需在“阳光平台”询价议价系统(网址为 http://biz.smpaa.cn/xjxt)上确认自主议价结果,经双方确认的自主议价结果即为挂网采购价,挂网采购价在阳光平台公开,该4价格仅对本定点医疗机构有效,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如需采购,仍需议价。
(二)无十五省市采购价药品
对于无十五省市采购价的新进医保药品,原则上不予进入议价流程。如定点医疗机构确有采购需求的,可向市药事所提交加盖定点医疗机构公章的书面申请文件(格式见附件 3),市药事所受理申请后,予以开放议价。只有当申请开通药品议价的定点医疗机构完成议价并实际采购以后,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方可对该药品进行议价并采购。
六、新进医保目录药品的管理
(一)挂网采购价监督
药品生产企业应主动申报新进医保药品基础信息和十五省市采购价及更新信息,市药事所将定期在阳光平台询价议价系统内向所有药品生产企业及定点医疗机构公示相关价格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如十五省市采购价存在错报、漏报的,经与国管平台比对核实后,暂停涉及药品的挂网资格 1 年,同企业 1 年内累计发生 3 次以上(含)的,暂停该企业所有新进医保药品挂网资格 1 年。
(二)挂网采购价更新
企业应在新十五省市采购价执行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及时在基础信息上报系统更新十五省市采购价。若最新十五省市采购价最低者低于上一轮自主议价的价格结果,企业须与定点医疗机构在 30 日内重新议价。为保证价格变动期间药品的正常销售,企业可在申报5十五省市采购价变更之日前,与定点医疗机构重新议价。
七、其他
(一)人社部发〔2017〕54 号文件所列 36 种国家谈判药品中尚未在阳光平台按规定挂网采购的品种,可直接按照该文件公布的医保药品支付价格标准确定采购价格,定点医疗机构不再议价。生产企业按本通知规定登记药品基础信息和外省市价格信息后,定点医疗机构即可按规定采购。
(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附件3:
来源:上海阳光医药采购网 编辑:小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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