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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暂停交易产品恢复在线交易资格工作办法(试行)

  浙药采〔2017〕18号

 

  各相关单位:

 

  《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暂停交易产品恢复在线交易资格工作办法(试行)》已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

 

  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2017年12月7日

 

  浙江省药品采购平台暂停交易产品恢复

 

  在线交易资格工作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省药品采购平台在线交易产品的管理,保障临床药品供应,根据国家和我省药品集中采购相关政策精神,对2015年3月20日我省执行药品集中采购新一轮中标结果以来,因各种原因暂停交易资格的产品,在符合本办法规定前提下,可恢复其在线交易资格,具体办法如下。

 

  一、受理范围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新标执行后被暂停的产品,即自2015年3月20日起浙江省开始执行的 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第二批)中标结果中被暂停在线交易的产品。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省药械采购中心正式发文予以暂停而期限未满的产品,不在本次受理范围。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均可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提出申请:

 

  1.因GMP证书收回等行业监管方面原因暂停在线交易的产品,又重新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恢复生产许可等相关文书的。

 

  2.因在我省药品价格联动工作中未如实申报全国最低价而被举报核实暂停交易的产品,且暂停期限已满2年的。

 

  3.因供货不足、材料申报不全等其他原因暂停在线交易的产品,且暂停期限已满2年的。

 

  属于上述第一款、第三款情形的产品,其恢复在线交易时供应价格不得高于现全国(不包括广东、福建、重庆和军区,下同)最低在线实际交易价格和被浙江省暂停时原在线交易价格两者的低值。

 

  属于上述第二款情形的产品,其恢复在线交易时供应价格不得高于现全国最低在线实际交易价格和被浙江省暂停时原在线交易价格两者之低值再下降不少于5%的价格。

 

  三、工作程序

 

  1.书面申请。由投标人根据产品实际生产、供应等情况,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提出恢复在线交易资格的书面申请。

 

  2.评估论证。省药械采购中心根据申请情况,结合在线交易产品的供应和临床使用等情况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论证。

 

  3.公示核准。对拟恢复在线交易资格的产品,经向社会公示,报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予以恢复。

 

  四、其他事宜

 

  1.相关企业可在工作日内向省药械采购中心提出恢复申请。本次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

 

  2.为保障临床药品供应,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对属低价药品目录内的暂停产品,在符合国家和我省药品采购和管理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开通绿色通道,可按暂停时的参照价及时恢复在线交易资格。

 

  3.实施过程中,对未予明确的问题,由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本文转自医药网   作者: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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