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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策划丨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医疗监督 服务系列问答,是四川省卫生和计划生育监督执法总队,特别策划的系列问答栏目。


上一期

卫监君向广大

卫生监督员分享了

特别策划丨医疗机构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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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将为大家继续解答

医师超范围行医

如何适用法律?

Q
A
&

医疗监督服务系列问答之


医师超范围行医如何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七条规定:“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但在核准医师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时必须注意全面理解适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


“二、医师进行执业注册的类别必须以取得医师资格的类别为依据。医师依法取得两个或两个类别以上医师资格的,除以下两款情况之外,只能选择一个类别及其中一个相应的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从事执业活动。医师不得从事执业注册范围以外其他专业的执业活动。 


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主要是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公共卫生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公共卫生类别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执业的公共卫生医师因工作需要,经过国家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临床类医师资格,可申请增加临床类别相关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 


三、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其执业范围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在医疗机构中执业的临床医师以妇产科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的,其范围含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 


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全科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者,方可申请注册全科医学专业作为执业范围。

……


六、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原注册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执业范围: 


(一)取得注册执业范围以外、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高一层次的省级以上教育部门承认的学历,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新的相应专业的; 


(二)在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培训机构,接受同一类别其他专业的系统培训两年或者专业进修满两年或系统培训和专业进修合计满两年,并持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业务考核机构出具的考核合格证明,经所在执业机构同意,拟从事所受培训专业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对医师超范围行医分以下情形适用法律查处:


1.医师超范围行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责令其立即改正。


2.医师超范围行医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


3.还可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给予提前考核、暂停执业 3-6 月、注销注册等处分与处罚。


对使用医师超范围行医的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机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但必须注意:此时这些从事本专业以外开展诊疗活动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是实质意义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不能对他们按“非医师行医”、“非法行医”处理,只能按其超范围行医依上述原则适用法律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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