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药品报销范围按《关于统一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目录和医用耗材支付范围的通知》执行,不实行用药分级管理,统一按甲类药品报销。目前昆明职工、居民医保乙类药个人需先自付3%。
二、国家谈判药品和原新农合大病专项援助项目药品纳入报销范围,按照原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政策规定予以报销。增补富马酸替诺富韦二吡呋脂、盐酸埃克替尼和盐酸吉非替尼、伊马替尼、尼洛替尼、达沙替尼的适用症、费用标准和使用范围。
三、提高基本医疗保险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3万元/年提高到15万元/年。
四、调整门诊慢病、特殊病病种、支付项目、报销比例和报销限额。1、门诊慢病病种调整为14种,在校医院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统一为60%,对不同慢性病病种分别设置报销限额(详见附件1)。在校医院发生的慢性病门诊费用门诊统筹规定报销。慢性病门诊医疗费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2、门诊特殊病病种调整为9种,特殊病门诊享受住院报销待遇,在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特殊病医保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单独计算,门诊特殊病的医疗费用与住院费用合并计算封顶(详见附件2)。
3、门诊慢性病、特殊病准入标准和报销范围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执行。
五、调整生育费用包干支付标准。顺产费用包干支付标准为:县、乡级1500元,州市级及以上2000元。剖宫产费用包干支付标准调整为:乡级1800元,县级2400元,州市级及以上3000元。
六、提高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医疗保险待遇。建档立卡贫困大学生在校医院、乡镇卫生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全额纳入报销,门诊统筹中一般诊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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