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文件》
招标文件编号:SH-DL2017-1 中国·上海 2018年1月3日发布( http://www.smpaa.cn/xxgk/gggs/2018/01/03/5261.shtml )
其中的亮点如下——
三、投标药品溶出度试验相关事宜
参加本次药品带量采购的生产企业,如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 号)完成体外溶出度试验的,于2018 年2 月1 日(周四上午8:30~11:30)将相关书面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递交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上海市黄浦区局门路622 号一楼)。工作机构收集相关材料后,统一交由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以下简称:市药检所)开展溶出曲线试验复核工作,复核结果在评标时予以采用。
同时,在此次带量招标采购的29个品种项下,均如此写道:对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暂未公布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若溶出度试验经(上海)市药检所复核通过可视为符合参比制剂溶出度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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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后再补发通知)
关于第三批药品带量采购投标药品溶出度试验复核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8-01-15( http://www.smpaa.cn/xxgk/gggs/2018/01/15/5727.shtml )
各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根据第三批药品带量采购文件内容,参加本次药品带量采购的生产企业,如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意见》(国办发〔2016〕8号)完成体外溶出度试验的,于2018年2月1日(周四上午8:30-11:30)将相关书面材料(材料需加盖公章)递交至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经与市食药监部门协商,现就有关药品体外溶出度试验复核所要递交的材料告知如下:
1、所建立的溶出度方法;
2、和参比制剂比对结果及评判标准;
3、方法验证(含溶出仪机械校验)。
请各投标企业根据以上3点提供详尽材料,如因材料不全而导致的后果,由企业自行承担。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年1月15日
集中带量招标采购文件(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8-01-03颁布).pdf(555.08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