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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价格4月1日执行


关于执行2017年度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甘肃矿区卫生计生委,兰州新区卫计和食药监局委属各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各相关企业:


根据《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2017〕104号)、《2017年度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甘药采发﹝2017﹞5号)等文件要求,2017年度药品动态调整工作,经过前期方案确定、通知公告、信息维护、价格采集、数据核查、价格公示、申诉质疑、方案调整、结果公布、企业确认等环节,最终结果公布并导入交易系统。为做好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现就动态调整结果执行,以及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采购联动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药品与价格


  2017年度药品动态调整结果,由集中采购平台中标药品和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两部分组成。


(一) 集中采购平台中标药品。由不参加价格调整的药品(2013年基础大输液,执行国家统一价格的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医保谈判药品、国家撮合药品等)、采购金额占比80%以上的公开招标药品、2016年中成药公开招标药品、以及应纳入阳光挂网但企业仍选择执行较低价格保留在集中采购平台的中标药品组成


(二)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由原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采购金额不足20%调整为阳光挂网的原中标药品、以及新增阳光挂网药品组成。阳光采购平台为交易双方提供了一揽子价格参考数据,包括企业已确认的最低9省中标(挂网)价和我省原中标价。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将及时收集其他省份最新中标(挂网)价和本省医疗机构最新成交价并更新至阳光采购平台。新增阳光挂网药品公示后按批次导入,不再另行通知。


(三)取消挂网或暂停交易药品。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于因质量动态调整等被取消挂网资格的药品将直接取消挂网资格;未确认动态调整结果的药品暂停挂网交易资格,后期经企业申请确认动态调整结果的,仍可恢复其挂网交易资格。


二、采购方式及要求


(一)集中采购平台中标药品,由医疗机构通过该集中采购平台采购,全省执行统一最新中标价。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由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根据阳光采购平台提供的价格参考数据和市场实际,自行议价采购。调整为直接挂网的药品医疗机构从短缺药品互联互通模块议价采购。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按照原渠道及采购方式采购,即全部通过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统一价格的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


(二)考虑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习惯,对应纳入阳光采购平台但企业仍选择保留在集中采购平台执行较低价格的原集中采购平台中标药品、已选择调整至阳光采购平台的原集中采购药品,将在两个采购平台同时挂网,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可在任一平台采购药品。


(三)为保证阳光采购药品交易顺畅,集中采购平台与阳光采购平台均对平台交易功能做了完善和调整。集采平台新增了网上议价功能模块,对暂保留在集采平台的阳光挂网药品,允许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或经授权的药品经营企业通过网上议价确定成交价格。(操作帮助详见附件2)


阳光采购平台在医疗机构自主公开竞价(议)价、联合采购、GPO采购、委托采购等公开竞价议价的基础上,新开发了跟单采购、续期采购、“非公告网内议价” 等快捷采购功能。使用该采购方式,医疗机构议价时可不需要通过发布采购公告等程序,可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直接议价后采购。(操作帮助详见附件3)


(四)为保障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需求,减轻交易双方阳光采购药品议价成本,经研究,对于企业已确认价格应纳入阳光挂网的基本药物以及动态调整后品种、剂型均无挂网的基本药物,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拟组织医疗机构联合体进行应急磋商、市场撮合等,形成统一的价格供全省使用。在此之前,作为过渡性措施,应纳入阳光采购平台的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暂时执行原价格。在过渡期内,企业应以承担社会责任为己任,保障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供应。


(五)严格落实网上采购政策。中标(挂网)药品须通过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或甘肃省公立医院药品阳光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严禁网下采购。鼓励医疗机构优先采购和使用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品种。


三、网上配送关系建立


(一)动态调整结果执行中,药品集中采购原有配送关系可继续保留或单方解除后重新建立。


(二)对于集中采购平台及阳光采购平台同时挂网的药品,企业应按照原集中采购平台建立配送关系,同时按照阳光采购平台配送要求,建立网上配送关系。


(三)阳光采购平台挂网药品,既将按照以生产企业为主体选择配送企业建立网上配送关系,以确保药品“两票制”配送顺利实施。


四、落实药品配送政策


(一)符合“两票制”规定要求


动态调整与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相联动,动态调整结果执行时起,生产配送企业应按照“两票制”部署建立配送关系,医疗机构应按照“两票制”梳理品种,做好验票准备及“两票制”验票工作。


(二)落实药品配送备案制


1.强化药品生产企业在贯彻落实“两票制”中的主体责任。药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符合两票制要求的配送企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指定。结合我省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的管理规定,目前已遴选入围的配送企业继续有效。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组织配送企业遴选工作。


2.生产企业应优先选择配送单元已遴选的可落实“两票制”的配送企业。对确需另行选择遴选名单外的药品经营企业承担“两票制”配送任务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予以配送备案。各市(州)、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影响两票制执行的相关政策规定应予以修正调整,确保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时,全省医疗机构顺利实施“两票制”。


3.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对县乡村一体化遴选配送企业及备案企业实施统一管理,实行末位淘汰制考核。


五、执行时间


2017年度药品动态调整结果执行时间为2018年3月19日,考虑医疗机构HIS系统药品价格调整及原采购药品库存消化需要一定时间,2018年4月1日起全省医疗机构新采购药品须全部执行新的中标价格,医疗机构库存可消化至2018年4月30日。


六、其它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对平台调整的药品,医疗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应尽快熟悉阳光采购交易规则,熟悉集中采购平台和阳光采购平台新的功能操作。


(二)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生产配送企业,对执行2017年度药品动态调整结果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给省卫生计生委药政处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医药采购处。


联系电话:

省卫生计生委 0931-4818123、4818227

省公共资源交易局 0931-2909265、2909268、2909266、2909382、2909262

邮箱:gswstyzc@163.com


附件 (详见http://t.cn/RnhuHYH)

1. 2017年度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结果

2. 集中采购平台操作帮助

3. 阳光采购平台操作帮助


甘肃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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