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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挂靠、走票”贻害无穷必须严打

 明明从湖北一家批发公司进的药,却发自安徽亳州……这一切的内幕,被药品的物流凭证牵出。日前,广陵区市场监管局对周某涉嫌非法“挂靠、走票”案进行“解剖”。(4月7日《扬州晚报》)

 

  根据《药品管理法》规定,只有获得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企业,才可经营药品的批发、流通和零售。也就是说,个人没有资质参与药品经营。所谓“挂靠”,就是无证人员以有证企业的名义,利用其提供的便利条件从事药品经营活动。一般“挂靠”后,必有“走票”,也就是无证人员借用有证企业的票据、证照,在支付一定税款及费用后,使其药品销售行为合法化。

 

   “挂靠走票”危害很大,提供挂靠的药企对个人完全没有约束,甚至不知道个人销售的是什么药,这造成药品日常经营行为脱离监控范围,一方面可能让假劣药流入正规渠道,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一些药品被毒贩利用制毒贩毒,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挂靠走票”贻害无穷,必须严打。有关部门不能坐视不管,放任自流。首先要严查“挂靠”行为,不仅要核查业务员身份,还要核查公司的药品流程、物流记录和账款流向,不能放过“蛛丝马迹”。

 

  当然,“挂靠、走票”行为隐蔽性强,发现难度大,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往往在实施违法行为之前,已做好了攻守同盟。这就要求有关职能部门“以法律为准绳”,动真碰硬,敢作敢为,以对国家和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练就“火眼金睛”,一旦发现,严惩不贷。同时,依靠和发动群众,借助社会力量发现和举报药品“挂靠、走票”行为,发现一起,严打一起,绝不能让“挂靠走票”有“市场”,绝不能给制售假劣药和制毒贩毒提供可乘之机。这是有关职能部门应有的职责和担当,也是公众的基本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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