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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了!医院向药企要返点,这种行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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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这家医院在取消药品加成后,却玩弄“障眼法” ,将药品加成部分转嫁到药企供货价格中,再以回扣款的形式返回医院,经法院审理,认为构成单位受贿罪!

新泰市人民医院收受医药企业4900余万回扣款 构成单位受贿罪


2012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通知声明公立医院改革将取消药品加成。作为山东省首批取消药品加成试点医院,2013年至2016年间,新泰市人民医院虽形式上完成了试点改革,取消了药品加成,实质上却是在玩弄“障眼法”,将药品加成部分转嫁到医药企业供货价格中,再以回扣款的形式返回到新泰市人民医院支取使用。截至案发,新泰市人民医院共收受某医药企业回扣款4900余万元。如此巨额的回扣款转嫁到药品供货价格当中,最终为其买单的无疑还是广大患者。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披露的裁判文书显示,2013年1月份,新泰市人民医院被确定为药品零差价医改试点医院,取消其药品加价政策,实行所有药品按进价零利润销售。在政策要求非常明确的情况下,为了保留差价,增加医院收入,时任该院党委书记、院长陈某某多次主持召开医院党委会研究对策,违反规定与华润山东医药有限公司(下称“华润医药公司”)合作,选择泰安瑞德医药有限公司(下称“瑞德公司”)作为双方合作的配送单位,并由其以试点前药品差价水平为标准向新泰市人民医院提供回扣。


上述裁判文书披露的多位证人证言称,2013年,新泰市人民医院被确定为药品零差价试点医院后,收入相应减少,该院想在购买药品时以收取回扣的方式增加医院收入,随即派出工作人员赴华润医药公司考察,拟与华润医药公司合作,由华润医药公司向新泰市人民医院供应药品,并给予新泰市人民医院药品回扣。两家单位本意欲重组华润济南医药有限公司,但实际操作中发现拟重组的公司无法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于是双方签订协议,约定新泰市人民医院将瑞德公司作为药品唯一配送商,所需药品全部(特殊情况除外)由瑞德公司配送,而瑞德公司的股东实则为新泰市人民医院和华润医药公司分别派驻。


双方商议,瑞德公司在新泰市农村信用社开设专门账户,新泰市人民医院直接把回扣款转到专门账户中,回扣款由新泰市人民医院支配。2014年8月,给新泰市人民医院的回扣款不再转入瑞德公司在信用社开设的专门账户,而是在该院支付货款时,将回扣直接留下,再将回扣款以其他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的名义上交新泰市财政局,新泰市财政局再把回扣款返还给新泰医院。截至案发,瑞德公司向新泰市人民医院提供了价值212009597.73元的药品,开具了261191785.73元的发票,瑞德公司向新泰市人民医院提供回扣款49182188元。


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新泰市人民医院在经济往来中,帐外暗中收受其他公司给予的回扣,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据了解,案发后,东平县人民检察院追缴了新泰市人民医院违法所得22446727.83元,剩余款项仍将继续追缴。此外,时任该院党委书记、院长陈某某也已因犯单位受贿罪及受贿罪而受到法律的制裁。


记者试图就上述问题联系新泰市人民医院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未获对方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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