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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再推7项减税措施 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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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支持创业创新和小微企业发展。

根据会议部署,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享受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优惠的企业新购进研发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上限,从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将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

 从2018年1月1日起,还将取消企业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得加计扣除限制;将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将一般企业的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限额与高新技术企业的限额统一,从2.5%提高至8%。

 从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对按件征收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此外,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有关优惠政策分别自1月1日和7月1日起执行。

 会议明确,采取以上7项措施,预计全年将再为企业减轻税负600多亿元。

“这些措施针对性和有效性都很强,它主要围绕着科技创新型企业和小微企业,弥补了增值税改革之后其他环节相对薄弱的问题。同时,由于涉及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多个方面,覆盖面比较广。”全国政协常委、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张连起说,这次减税举措是今年一系列减税减费、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组合拳中的重要部分,引导鼓励创新,降低实体经济主体负担。接下来还会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有进一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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