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药监局印发《2018年大兴安岭地区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四个最严”要求,即“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厉打击我区药品生产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药品生产秩序,树立企业质量意识和诚信意识,增强企业法制观念,提升我区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水平。
二、工作分工
地局负责部署全区药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并负责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各辖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配合地局开展专项整治检查工作,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对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
三、时间范围
2018年7月16日−2018年10月31日,全区持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
本次专项整治共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企业自检自查(2018年7月16日−8月20日)
药品生产企业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等药品监管法律法规和各级监管部门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全面自查和整改并将自查整改情况于2018年8月20日前报企业所地局药品医疗器械安全监管科。
第二阶段,县(区)局监督检查企业自查整改情况(2018年8月21日−9月10日)
县(区)局负责按照方案要求,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自查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于2018年9月10日前将监督检查企业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地局。
第三阶段,地局开展检查(2018年9月13日−10月31日)
地局组织检查组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实施全覆盖监督检查,县(区)局配合检查组进行检查及协助地局对相关问题企业进行的后续处理。
四、整治内容
是否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是否存在违反《中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行为。
重点检查以下方面:
1. 中药饮片重点检查人员情况。关键人员在岗及履职情况,资质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为企业的全职在岗人员,是否存在兼职;相关岗位人员是否具有中药炮制和质量控制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2. 生产情况。生产管理情况;关键生产设备及厂房设施变更及验证情况,相关变更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报备,是否按照GMP要求进行确认与验证;出租出借证照行为;是否存在超出生产许可、GMP认证范围生产行为;
3. 物料情况。原辅料供应商是否按要求进行审计,是否从经审计的合格供应商处购买,是否建立健全中药材供应商和购进中药材质量档案;中药材、中药饮片的贮存和养护是否符合要求;原辅料的购进和领用数量、包装标签的印制和发放数量与中药饮片的生产批次、数量是否相对应,物料购入票据、账务是否可追溯;
4. 检验情况。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对中药材和中药饮片进行全项检验、未检测二氧化硫残留行为;检验能力与生产范围(品种)、产能是否匹配;
5.医用氧生产重点检查分装企业液氧来源是否合法;是否按批准工艺、质量标准、GMP组织生产;是否按标准全检合格后销售。
6.对我区中药提取物生产企业开展检查。重点检查违法生产提取物、违法购用及不按规定备案提取物。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县(区)要深刻认识当前加强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严厉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要充分认识到此次专项整治的重要意义,摆上工作位置,认真组织,精心部署,做好动员,抓好落实。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至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要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目标、细化职责、落实措施,做到职责明确、分工明晰,确保政令畅通、运转顺畅,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迅速行动,深入自查。
企业要端正态度,立即按照方案要求开展自检自查,认真落实自查工作,深究细查,从根本上发现和解决存在问题。要做到问题早发现、早解决、早报告,要做到真查实改,及时控制风险。 未开展自查或自查不彻底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
(三)严格检查,惩处到位。
认真严格开展现场检查,发现问题决不姑息。对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药品GMP证书》的企业,重点关注人员、厂房设施设备、规章制度等是否仍满足《药品管理法》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不规范行为,要督促企业改正,并做好跟踪问效;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追根溯源,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并报告省局,确保专项整治起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作用。对不查处、瞒报、谎报等失职行为,将予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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