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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卫生监督机构开展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为贯彻《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游泳场所卫生规范》,保障游泳场所的公共卫生安全,按照《河南省卫生计生监督局关于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平顶山市、县两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于5月-7月集中开展对游泳场所卫生专项监督检查。

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机构检查游泳场所单位15家,合格单位13家,责令整改单位2家。从检查情况看,15家游泳场所均设立卫生管理部门、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有效卫生许可证、卫生信誉度等级和卫生检测报告在醒目处公示,有禁烟标志和禁烟劝导员,禁游标志符合卫生要求;采用循环净化水设备对水质进行净化;按要求对游泳池、浸脚消毒池水质进行消毒,余氯含量符合卫生要求;配备有PH值、水温、余氯检测设备,定期对水质进行自检,公示检测结果。13家游泳场所浸脚消毒池设计符合卫生要求。

个别游泳场所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卫生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制度落实不到位,如:水质公示牌公示的内容流于形式;游泳池水自检记录不规范。二是未对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进行卫生检测。三是卫生档案内容不完善,如员工培训记录、日常卫生检查记录、池水检测和消毒记录有缺项。四是浸脚消毒池长度达不到卫生要求。

根据检查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加强对游泳场所的技术指导,督促各经营单位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基础设施建设。二是加强对游泳场所管理者的培训,提高游泳场所的卫生管理水平。三是加强游泳场所日常监督检测,提高游泳场馆的卫生质量。四是加大卫生执法处罚力度,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整改落实,对拒不整改的,将进行立案处罚。同时加强与媒体联系,对存在违法行为的游泳场所予以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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