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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清关爱】《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引发广泛质疑

最近,《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正式发布。这个标准基于科学分类和命名方式,明确了三文鱼的定义,标准规定“三文鱼是鲑科鱼类的统称,包括大西洋鲑、虹鳟、银鲑、王鲑、红鲑、秋鲑、粉鲑等”。

也就是说,在这份标准中,虹鳟鱼正式被列入三文鱼类中。值得一提的是,《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是由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同13家企业共同编制并发布的。

与此同时,有媒体调查发现,该团体标准的推出有诸多程序违规。其中的核心包括:

团体标准实际公示时间为3天,远低于规定的15天;起草单位不涉及科研院所,操作流程不合符中国水产流通与加工协会在2015年公布的团体标准管理办法文件。


《生食三文鱼》团体标准的出台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质疑,有消费者表示对这些利益相关方在起草标准时所遵循的原则提出质疑。有消费者表示,团体标准既不是国家标准,又不是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只是推荐性标准,社会自愿采用。

该事件也引发了消协组织的关注,上海市消保委表示,上海日式餐饮发达,生食三文鱼受到消费者喜爱。该团体标准将淡水虹鳟鱼列入三文鱼引发社会关切和消费者质疑,上海市消保委对此表示关切,将于近期组织专题讨论会,向社会公开。

上海海洋大学教授陈舜胜表示,

红樽不是三文鱼,生食红樽可能会感染肺吸虫,或者肝吸虫等一些寄生虫危害健康,所以该团体标准提出的消灭寄生虫方法适用于海水鱼,而不适用于淡水鱼。


如果消费者因食品安全得了肺吸虫病,应该谁负责?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李斌律师认为,首先要证明消费者在该餐厅吃过这样的鱼。第二消费者要有医院诊断书,初步证明损害是由餐厅提供的鱼造成。这时作为经营者就要承担第二步举证责任,要证明提供给消费者的虹鳟鱼完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得病是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因为最高法院出台过关于食品药品案件的规定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对食品的使用者、药品的使用者,证明标准要降低,所以只要能证明初步证据,消费者买了食品造成损害后果,而餐厅需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已经依附安全标准实行,否则餐厅要对消费者损害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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