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代表为了推销药品,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多名医务人员行贿。近日,江西省安义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周某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在经销药品期间,为牟取非法利益,雇请多人联系江西省中医院有关科室医生,采取给予医生用药回扣的方式推销其药品。自2007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周某让胡某、林某、李某、涂某等人以用药回扣的名义,先后共送给省中医院多名医生共计人民币62.9777万元。
2010年6月,被告人周某为掌握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各科室医生开处方使用其经销的药品的情况,通过关系辗转找到时任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信息科副科长的张某(另案处理)商谈提供该医院用药统方数据信息事宜。经商定,张某每月提供相关药品统方数据信息并按月收取“统方费”。2013年2月至2016年9月,周某辗转向张某给付“统方费”共计17.4807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在推销药品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给付用药回扣的方式,雇用多人多次给予医疗机构中的开处方使用其所销售药品的多名医务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62.9777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周某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多次给予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累计人民币17.4807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告人周某一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和行贿罪两罪,依法应实行并罚。综合全案案情、被告人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内容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杨波 邹芒英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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