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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丰县医保局优化服务工作措施(二)

 南丰县医保局优化服务工作措施(二)

 

南丰县医保局根据抚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试行办法》(抚府发〔2016〕37号)、《关于进一步改进和优化市本级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服务工作措施的通知》(抚医保〔2018〕13号)文件精神,将“放、管、服”深入到医保工作中,现就优化服务工作措施告知如下:

一、发票受理时间不限

    将原每月10-20号受理发票时间调整为每个工作日和休息日都有工作人员经办各项医保业务,包括发票受理。

二、办理“异地就医”可以即时报销:

按分级诊疗、逐级转诊的原则,在本县不能治疗的疾病经县二级医院即: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办理转诊转院,再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及转诊证明到医保局(或乡镇医保所)做“异地就医”备案登记,即可在能够联网结算的就诊医院直报,报销比例按参保地标准、报销范围和用药目录按就医地标准进行结算。一级医院或民营医院不作为转诊机构。

办理了转诊手续但未持社会保障卡到医保局备案登记的,在就诊地入院前先致电县医保局电话0794-3201007申请无卡备案,备案之后可即时报销。

如未办理转诊转院的,发票带回医保局(或乡镇医保所)报销,不需补办转诊手续,住院医疗费用按非定点标准结算,个人多负担10%。

   如因同一疾病需要多次转外到同一家医院就医的,转诊转院年度只需办理一次,之后用复印件代替。

三、长期在外地居住可办理“异地安置”:

长期在外地居住6个月以上的老人、小孩、务工人员可到医保局或致电0794-3201007申请“异地安置”,只需提供以下证明之一(异地户口本、异地居住证、异地身份证)及本人社会保障卡,办理后可在安置地实现异地联网结算的医院即时报销,也可自由选择时间在安置地和参保地两地就诊。

无以上证明但能提供异地单位工作证明或异地房产证的,先与医保局10号窗口工作人员取得联系,微信传送资料告知,待6个月后工作人员会主动回访核实为其办理异地安置。

四、简化“工伤生育”流程:

老工伤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在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直接记账治疗,不必交现金再返回医保局报销。

生育住院只需提供《生育服务证》及社会保障卡即可到县人民医院、中医院的结算窗口直接报销,不需到医保局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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