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医药地方台从湖北省黄石市、河南省郑州市、吉林省四平市药监局获悉,3市局近日共对11家企业被予以行政处罚。
涉及的违法事实包括销售劣药、非法渠道购入药品、经营未经批准保健食品、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等。
目前相关部门已对上述企业进行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1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主要违法事实: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马来酸氯苯那敏”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0日
2
郑州紫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人路店
主要违法事实:郑州紫阁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工人路店未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的经营范围经营药品案;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给予该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罚款;2、没收违法所得;3、没收非法财物。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15日内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9月10日
3
四平铁西区聚仁堂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从非法渠道购硝苯地平控释片等药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2015版)》第六条第二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十五个工作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西分局;2018年9月12日
4
四平市铁西区天隆堂惠民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从非法渠道购进风寒感冒颗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2015版)》第六条第二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十五个工作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西分局;2018年9月12日
5
四平市铁西区天益堂医药商店
主要违法事实:从非法渠道购进布洛芬颗粒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参照《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药品类)(2015版)》第六条第二项,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剩余药品;2、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主动履行;十五个工作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四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铁西分局;2018年9月12日
6
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建路药店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收到举报信,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新建路药店销售的“芦荟沙参清火茶”违反食品安全法。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芦荟沙参清火茶”标签不符合相关规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8年9月1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7
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宋仁堂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收到举报信,黄石市时珍药店连锁有限公司宋仁堂大药房销售的“黄芪”违反食品安全法。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黄芪”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不能作为普通食品销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8年9月1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8月22日
8
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虎威康延安路店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收到举报信,黄石新世纪医药连锁有限公司虎威康延安路店销售的“莲子心”违反食品安全法。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莲子心”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不能作为普通食品销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8年7月27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2日
9
黄石新吴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楚天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收到举报信,黄石新吴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楚天大药房销售的“雪菊”违反食品安全法。经查,当事人销售的“雪菊”不能作为普通食品销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8年7月27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7月2日
10
黄石新吴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鑫泰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我局于收到投诉,黄石新吴都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鑫泰大药房销售的“活胰平糖素”批准文号与国家局查询的不一致。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活胰平糖素”属于未经批准生产的保健食品。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一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给予以下处罚:1.没收违规产品;2.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8年9月10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4月19日
11
湖北华兴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天宝康大药房
主要违法事实:2018年5月18日,市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该单位检查时发现16盒药品无法提供票据,且部分药品已经进行了销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反了《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及《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八条之规定,给予以下处罚:1.责令整改;2.没收违法购进药品;3.没收违法所得;4.罚款。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动履行,2018年6月8日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黄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8年6月8日
▪ 内容来源:医药地方台整理(yiyaoguanchajia)
▪ 作者:Sarah
医药地方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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