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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滨区卫计委关于申报2019年度计划生育各类奖励扶助对象的通告

按照上级卫生和计生部门对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落实工作要求,2019年度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共五大类型)申报工作现在开始。凡户口属湖滨区且符合下列条件的,于2018年12月1日---2019年元月15日期间,到户口所在地的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申报手续。

一、特别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凡是1970年1月1日至1970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废(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

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婚育情况证明、独生子女残疾证(死亡证明)、一寸免冠照片四张(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凡是1959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2、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三、城镇奖励扶助对象申请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1、具有本省户籍的城镇居民或户口迁出本省但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原本省城镇居民;

2、没有违反计划生育号召和政策法规生育且目前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3、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注:夫妻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以后,另一方出生于1933年1月1日之前的,双方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4、年满60周岁(凡是1959年1月1日至1959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5、未享受外省(区、市)同类奖励与扶助、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以及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

    1、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婚育情况证明(办理退休手续的原工作单位或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一寸免冠近照2张(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籍迁入外省仍在本省领取退休金(养老金)的人员,提供退休金(养老金)发放部门出具的发放证明。

2、户籍迁入外省人员由本人承诺未在当地享受同类奖励扶助,并在户籍地出具未在当地享受奖励扶助的三级证明。

四、三门峡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扩大奖扶对象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龄在55-59周岁之间。(凡是1960年1月1日至1964年12月31日出生的均可申请)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1、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2、离婚的还应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

五、三门峡市农村独女户扶助对象

(一)申请对象办理条件: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子女的行为;

3、必须是独生子女家庭,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4、女方年满50周岁(一般女方为户代表享受申请);

5、离婚、再婚均不能申报独女户。

(二)申请对象提交材料:(所有复印件需用A4纸,提交原件及复印件各2份

    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寸免冠近照四张,以及出具的婚姻生育状况证明(由现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

六、以上政策申请办理流程:

    1、本人申请

    2、居(村)民委员会核实公示

    3、街道办事处(乡、镇)初审公示

4、县级审核确认公布

七、以上政策申报收费标准及依据:

免费办理

八、以上政策申报办理时限:

申请人在每年1月15日前申请,2月15日前社区(村)初审报乡(街道),乡(街道)审核确认后交社区(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3月31日前县级负责汇总确认当年发放人数。

九、以上政策申报受理机构:

户籍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居(村)民委员会

十、所有享受计生奖扶对象的年审对象:

往年申报过的不需要再申报,但需要到原上报村(居)委会进行年审。年审时间2018年12月1日到2019年2月28日。未参加年审且未向乡、街道办事处说明正当理由的,停发奖励扶助金,退出奖励扶助。

望相互转告!咨询电话:0398-8526182

 来源:湖滨区卫计委家庭发展股

统筹:刘中平

校对:张松华

编辑:孟素平    

投稿邮箱:hbqwjwxxbd@163.com

卫计委网站:http://www.hbqwsjs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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