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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你关心的问题,国家卫健委都一一回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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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进入两会时间!

日前,国家卫健委对许多人对两会代表委员关于村医的待遇、养老、等问题的建议或提案进行了一一回复。


 


一、关于乡村医生的待遇




国家卫健委在对上述建议或提案中,一一进行了答复,答复中提到:


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补偿主要有3条渠道:

是通过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获得补偿。2018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进一步提高到55元,其中约40%左右的经费用于村医开展工作。


二是通过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获得补偿。实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后,乡村医生主要靠收取一般诊疗费的方式获得基本医疗服务补偿。大部分省份出台一般诊疗费标准,多数为5—10元/人次,其中新农合基金支付80%左右。


三是财政予以专项补助。综合考虑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偿情况,给予定额补助。如中央财政每年安排21亿元支持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同时要求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对服务年限长、地处偏远、条件艰苦地区村医的补助水平,动态调整各渠道补助标准,逐步提高乡村医生的待遇水平。


在上述3条渠道之外,重庆、贵州、云南等地还设立村医岗位补助,按村医每人每年3600—48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福建、江西按每人每年1200—2300元的标准增加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按照每千人配备1名村医测算,村医的年均收入达到3.7万元左右。但由于村医的服务人数和服务能力差异较大,村医的收入也存在一定差距,多数村医的年收入在2-4万元之间。一些地方,如天津、湖北、安徽、吉林等省还分别按照每个村卫生室每年1万元、3650元、3600元、3000元的标准对村卫生室的取暖、网络、水电费等予以补助,较好的保障村卫生室的正常运转。



同时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第61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4958号“关于加强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

第2014号“关于完善基层医疗服务体系,助推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建议”答复中还提到: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可以享受多方面的工资倾斜政策:

是基本工资方面,被招聘为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或艰苦边远地区、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转正定级,薪级工资适当高定。


二是绩效工资方面,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基础性绩效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比例。


三是津贴补贴方面,在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实施范围县市区工作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可享受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在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另外,符合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可以享受卫生防疫津贴、医疗卫生津贴,护士还可以享受护龄津贴。




二、关于乡村医生的养老



作为广大农民朋友的健康守门人,很多乡村医生在基层辛劳服务一辈子,他们的养老怎么办?


对此,国家卫健委在回复中提到: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乡村医生,可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对于年满60周岁的乡村医生,各地要结合实际,采取补助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乡村医生养老待遇


根据乡村医生的实际情况,对于已具有乡镇卫生院正式事业编制的人员,应执行事业单位退休制度或按照当地规定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被正式聘用的编外人员,可按照当地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上述范围之外的乡村医生,既可以根据当地规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给予适当补助。



对于有委员提出建立针对村医的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卫健委也在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854号(医疗体育类270号)提案答复中明确提到:

根据《社会保险法》,除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外,我国不再建立新的养老保险制度



不过国家卫健委目前在推动地方完善村医养老政策,主要采取3种方式提高村医养老待遇,解除其后顾之忧:



一是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比如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甘肃、新疆等省份将村医纳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制度上解决了村医养老问题。


二是给予年资补助。比如河北、山东、广西、海南、宁夏等省份按村医每工作1年每月15—20元标准给予年资补助,工作时间越长,养老待遇就越高。


三是给予定额补助。比如广东对离岗老年村医按每人每月700—9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安徽、江西、河南、青海等省份按3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目前,国家卫健委正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乡村医生养老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协调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政策,做好乡村医生养老工作。




三、关于乡村医生的编制问题



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58号“关于加强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的答复”, 以及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877号(医疗体育类273号)“关于加强基层卫生计生人才建设的提案”和第4160号(医疗体育类416号)“关于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提案”的答复函中提到:


2011年,中央编办会同国家卫生委印发《关于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1〕28号)。经中央编办研究认为,现行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出台时间不久,基本符合基层医疗卫生需求实际,同时为保持政策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可继续使用一定时间后,再结合新的需求变化作出新的调整。


从人员编制规模上看,截至2017年全国乡镇卫生事业单位共核定事业编制15.8万名、在编13.45万人,尚有2.35万名空编,总体上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相适应的。


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原则上按服务人口1‰左右的比例核定,但具体可由各省根据本地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交通状况以及财政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具体核定总量。以县为单位实行人员编制总量控制、统筹安排、动态调整,每5年重新核定一次。经济发达地区和其他情况特殊、确有需要的地区,在编制配备时比例可适当高一些。


对于有政协委员提出的将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职工队伍统一管理的建议。国家卫健委在对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877号(医疗体育类273号)关于加强基层卫生计生人才建设的提案答复函提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开展乡村一体化管理试点,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聘用具有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提高乡村医生岗位吸引力。



不过,国家卫健委在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2854号(医疗体育类270号)提案的答复函中也明确回复:



深化医改以来,乡镇卫生院人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定编定岗不定人”,其核心是从身份管理变为岗位管理。从全国情况看,在当前从严控制事业编制的背景下,将村卫生室人员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编制管理条件尚不具备。




四、关于乡村医生的培训和职称晋升



对于包括乡村医生在内的基层医护人员的培训问题,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7106号“关于保障乡村医生合法权益的建议的答复”,以及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160号(医疗体育类416号)“关于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推进健康乡村建设的提案”和第2854号(医疗体育类270号)“关于加强西部地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提案答复”的函中表示:




明确各地要依托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开展乡村医生岗位培训。乡村医生每年接受免费培训不少于2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2周;各地可选派具有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优秀乡村医生到省、地市级医院接受免费培训;乡村医生每3—5年免费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或有条件的中心乡镇卫生院脱产进修,进修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个月。


在以往支持地方开展乡村医生培训的工作基础上,2018年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3.73亿元,启动实施县乡村卫生人才能力提升培训。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机构骨干医生培训按每人每年1.5万元标准补助,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护士、管理人员以及乡村医生培训按每人每天120元标准补助。培训对象包括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全科医生、业务骨干和乡村医生,培训重点是高血压、糖尿病、儿科常见疾病和中医适宜技术。



关于职称晋升,国家卫健委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4958号“关于加强老少边穷地区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建议答复”中提到:



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可提前一年申请职称晋升,并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到全科主治医师岗位。


经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并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直接参加中级职称考试,考试通过的直接聘任中级职称。


全科专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取得中级职称后在贫困县农村基层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经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认定,直接取得副高级职称,取得的副高级职称原则上应限定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任。 


来源:健康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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