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重点监控和肿瘤药物使用要可能会进一步受限了!
今日(12月20日),国家卫健委印发《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通知明确,医院合理用药考核至少要包括这5个方面:
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3.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
4.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
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在考核覆盖上,通知要求,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在合理用药的名义下,以数据、指标影响医院用药并不是首次。此前药占比不得高于30%的指标化管理对医药市场一度产生了极大影响,很多药品因为药占比被赶出了院内。
现在药占比影响虽然还在,但医院已逐渐调整适应了这一指标,对医院用药影响已经弱化,新的5大合理用药考核指标无疑将对医院用药产生重大影响。
01 肿瘤药在医院增长或受挫
这5项考察指标中,有的是麻醉和精神等药品使用会加强监管,有的使用会被弱化,例如抗菌药、重点监控、肿瘤药物等。
限抗和重点监控药品的使用受限是应有之义,毕竟为了防止出现耐药性、减少医保不必要支出,长期以来政策一直在有意识压制这两方面用药,引导临床合理用药,但值得关注的是,本次肿瘤药物被和抗菌药和重点监控放到了同一位置,让人不得不深思。
近两年来,肿瘤药物一直是市场宠儿,医保准入的大门敞开,很多高价肿瘤药物或者通过常规途径纳入目录,或者通过谈判的方式获得准入,在医院市场也节节攀升。
据中国药学会发布的《2019年中国药学会医院用药监测报告》,近年来,品种数增幅最高的为抗肿瘤和免疫调节剂,其5年增幅达10%。2018年,抗肿瘤和免疫调节剂的使用金额占比首次超过全身用抗感染药物。这个比例在2019年上半年持续上升,达18%,是5年来金额占比增幅最大类别。
此次,肿瘤药物的使用被纳入考核显然不是鼓励使用,而是要加强合理使用。肿瘤市场的发展或许是从突飞猛进变为更为稳健。
02 三大类药品使用被鼓励
基本药物、带量采购和国家医保谈判准入品种应该是医院市场受到鼓励三大类产品,尤其是带量采购,其使用数量达标。
今年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短缺药品保供稳价工作的意见》,首次以高规格文件的形式明确了各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比例,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公立医院、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原则上分别不低于90%、80%、60%,确立基本药物在医院市场主导地位。
而本次下发的合理用药考核通知里面,不仅仅是配备情况,还包括使用情况,对基本药物使用来说也是一个利好。
至于国家谈判准入品种,目前没有看到响应的指标要求,但是,纳入合理用药的考核,对于推动医院准入和使用将是大大利好。
附: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9〕9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加强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提高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水平,提高医疗质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现就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对合理用药考核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合理用药是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目标,是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的必然要求,也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设健康中国的重要内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建立合理用药考核机制,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考核工作落实到位。
二、明确合理用药考核范围和内容
(一)考核范围。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使用药物的医疗机构均应当接受考核。
(二)考核内容。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内医疗机构实际,明确合理用药考核的具体内容,并设立相应考核指标。合理用药考核的重点内容应当至少包括:1.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含兴奋剂药品等特殊管理药品的使用和管理情况;2.抗菌药物、抗肿瘤药物、重点监控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情况;3.公立医疗机构国家基本药物配备使用情况;4.公立医疗机构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配备使用情况;5.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国家医保谈判准入药品配备使用情况。
三、做好合理用药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一)考核责任。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制订合理用药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二)考核周期。纳入考核的二级以上医院(包括妇幼保健院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下同)的考核周期为3年;纳入考核的其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周期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三)考核方式。考核采取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数据信息考核的方式进行。医疗机构按照考核内容和指标对本机构合理用药情况进行自查自评,并将结果报送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报送的自查自评情况,通过信息化平台在线采集医疗机构考核指标关键数据,组织或委托第三方进行核查分析。
(四)考核结果。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医疗机构自查自评和数据信息考核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考核结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合理用药管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由于用药错误导致药品不良事件的,其考核结果应当为不合格。
(五)信息化支持。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加大医疗信息化平台建设力度,通过现代信息手段推进考核工作。可在已有信息平台基础上进行完善,逐步实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与医疗机构关键考核指标数据互联互通。通过“互联网+考核”形式采集考核数据完成数据信息考核,减轻医疗机构负担,提高考核效率和水平,保证考核客观性。
(六)提升考核覆盖率。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做好合理用药考核管理规划,逐步提高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合理用药考核覆盖率。到2021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医疗机构和三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10%、30%和100%;到2022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二级医疗机构考核覆盖率分别达到20%和50%;到2023年,实现二级医疗机构考核全覆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覆盖率达到50%以上并逐年提高。
四、加强考核结果运用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医疗机构考核结果在行业内部公开。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工作,不断提高合理用药水平。地方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将合理用药考核结果纳入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内容,并与医疗机构校验、医院评审、评价相结合。对于考核不合格的,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连续不合格的,予以暂停执业,对公立医疗机构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表现突出的医疗机构和人员予以表扬和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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