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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泸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个体参保人员2016下半年和2017年缴费公告

按照《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泸市人社办[2015]223号)规定,2017年个体医保实行预缴费,即2017年医保缴费时间调整为2016年7至12月。为方便参保人员缴费,现将2016下半年和2017年个体人员医保缴费的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缴费标准

(一)  基本医疗保险

根据泸州市统计局《关于2015年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公告》,2015年泸州市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44749元,按照此基数标准,我市个体人员的缴费如下:

档次

2016年7~12月

2017年1~12月

缴费合计

9%

1848

4032

5880

6%

1236

2688

3924

(二)  补充医疗保险

从2016年起,统账结合参保(即:缴费档次为9%)的人员,补充医疗保险可从个人账户中进行扣除。如不愿意从个人账户中扣除,可到参保地医保局窗口办理登记。单建统筹参保(即:缴费档次为6%)的人员,仍采用与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缴纳的模式进行缴费。

2016年补充医疗保险标准为:225元/人。

2017年补充医疗保险在2017年3月1日以前缴纳,标准待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 缴费方式

(一)网上缴费:进入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官方网站sbj.luzhou.gov.cn,通过扫描二维码下载安装“智慧泸州社保”手机App,或关注微信公众号“智慧泸州社保”,或登录泸州社保网上服务大厅,通过手机号注册并绑定本人社保信息后,24小时自助办理在线缴费。

(二)社保基层平台窗口缴费:8月1日起,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及银行卡到全市各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所社保窗口办理缴费。

(三)银行网点缴费:7月20日起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泸州市商业银行全市各营业网点缴费;10月起也可到建设银行全市各营业网点办理缴费。

三、 其他说明

(一)  参保人员如未在上述缴费时间内缴纳医疗保险费,将视同为中断参保。中断参保后再次缴费,从缴费之月起一年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二)  补充医疗保险选择自行缴费的参保人员,需先到参保医保局进行登记后,再到银行进行缴费。

泸州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泸州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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