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和省人社厅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参保职工医疗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如下:
一、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及住院一般费用分段标准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8万元提高到12万元。
调整住院一般费用分段标准,新的分段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如下:
住院一般费用 |
在 职 |
退 休 |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自付 |
统筹基金支付 |
个人自付 |
|
2万元(含)以下 |
90% |
10% |
93% |
7% |
2万元---5万元(含) |
92% |
8% |
95% |
5% |
5万元---8万元(含) |
94% |
6% |
97% |
3% |
8万元以上 |
96% |
4% |
99% |
1% |
二、提高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和报销比例
大病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提高到50万元,报销比例由85%提高到90%。
三、提高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乙类药品、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80%提高到85%。
四、对普通床位费限价支付标准进行调整
根据《河北省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目录(2016版)》规定,普通病房(含新建病房、改造病房)住院床位费按省市县三级实行限价支付计算。其中省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40元计算,市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30元计算,县级按每日最高床位费20元计算。低于每日最高限价的按实际价格计算;高出每日最高限价部分,全部由个人负担,医疗保险不予支付。
五、将青光眼门诊手术费用纳入报销范围
参保职工需在门诊做青光眼手术,手术当天的相关门诊费用纳入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报销办法与住院相同。参保职工应提前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开通手续。
本政策调整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