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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特殊疾病人员注意

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结算管理的通知

        

        我县在2016年已经实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市级统筹,执行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政策,自2017年起实现全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联互通。为了加强门诊特殊疾病管理,保障特殊疾病患者门诊需求,根据《廊坊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管理办法》(廊人社发[2015]226号)相关要求,现就我县门诊特殊疾病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殊疾病人员统筹区内购药诊疗

        参保人员在廊坊市内具有特殊疾病结算资格定点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疾病购药或检查,应使用医保卡在门诊窗口直接报销结算,报销后需自付部分优先使用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使用现金支付。我县医疗保险所不再受理廊坊市内所有医疗机构2017年以后门诊票据,市内门诊购药诊疗都将在窗口即时结算。

        注意:以后医疗保险所不再报销廊坊市内的特殊疾病门诊票。


        购买中草药汤剂门诊窗口暂不能实现直接结算报销,需单独开具中草药处方,并提供报销用底方标注诊断和价格,到医疗保险所人工审核报销,中草药汤剂仅限在市内具有特殊疾病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购买。

        因县医院开通特殊疾病门诊窗口结算功能延迟,特殊疾病患者2016年6月至10月期间,在县医院门诊自费购买用于本人门诊特殊疾病的药品或诊疗票据(不包含使用个人账户支付的票据),可在1月26日前,交到医疗保险所进行人工审核,符合规定的目录内费用将按照特殊疾病政策给予报销。希望各位积极转发广泛宣传通知参保人员及时报销


        二、特殊疾病人员外检外购

        门诊特殊疾病参保人员需要到廊坊市以外进行购药或诊查,必须提前由县医院或中医院开具《外检外购单》,未提前办理外检外购或直接到县外就诊一律不予报销。

        注意:以后每笔廊坊市外的特殊疾病门诊票,必须有对应的《外检外购单》否则无法报销。


        外检外购只限县内医院不能采购的药品或无法进行的诊查项目,外检外购项目必须符合特殊疾病病种目录范围。特殊疾病医师应逐项列出需要到市外购药或检查的项目,县内医院可购买的药品或可做的检查一律不允许外检外购

参保人员外检外购完毕应及时到医疗保险所进行报销,报销项目只限特殊疾病服务医师开具的《外检外购单》上所列的项目和数量,超范围的其他费用不予报销。

        三、异地安置人员门诊特殊疾病

        异地安置人员必须在选定医院进行门诊特殊疾病检查购药。需要到非选定医院(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进行外检外购的,必须由选定医院开具证明,并在入院3日内(节假日顺延)向医疗保险所告知。所转医院应为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且为二级以上非营利性医院。

        异地安置人员门诊特殊疾病购药必须符合病种范围,参保人购买特殊疾病药品应单独开具处方,与其他药品分开购买。特殊疾病购药携药量不得超过1个月。

        我县已经实现廊坊市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互通互联“一卡通”,因此取消了市内异地安置政策。我县医疗保险社保卡发放激活后,将能实现省内互联互通,执行时间将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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